我今年5月23日进入一家公司工作~
合同上试用期是3个月~
因为有一个月累积迟到几次~
但公司都算成了请假30分钟~
公司延缓1月转正~
我每月的工资分为~
标准工资1100+全勤奖100+业绩奖金120+行为考核180~
一共1500~
总工资不低于1310最低标准~
但标准工资是1100低于1310~
10月1日我转正了~
签了3年合同~
但公司要求我亲笔写下“迟到3次自动离职”~
我不写~
她就要求我自己递交辞职书~
我说我不递交~
他们就开出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里面写我是因为迟到违反工资规定被开除的~
最下面还写“公司将不%
最下面还写“公司将不对你进行经济补偿”~
我签了字~
我想问问您~
1.公司有没有权利因为迟到延缓我的转正日期~
2.我所有迟到都递交请假单经公司批准算为请假时间~
那么他们以迟到为理由开除我还成不成立~
3.我每月工资加上绩效奖和全勤奖不低于1310~
但标准工资1100低于最低标准1310~这个合不合法~
4.公司给我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上有“不对你进行经
济赔偿”这句话~我签了字~
是不是就得不到经济赔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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