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大律师指导:商业用房出租人获得的这些拆迁补偿费是否属于“不当得利”
由于政府的房屋征收,商业用房的出租人领取了——搬迁补偿费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但非常清楚,政府的房屋征收,事实上是给承租人造成了搬迁和停产停业。然“条例”明确规定了补偿费的领取对象是房屋的产权人(即出租人)。当承租人向出租人或房屋征收部门索要补偿费时,得到的回答是依据“条例”的规定,政府的补偿是给房屋所有权人(出租人)的与承租人无关。自然的出租人得到的搬迁费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就不肯给付承租人了,或只肯拿出一部分给出租人。请教大律师:出租人截留的全部或部分“搬迁费或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是否属于“不当得利”。我的观点是出租人得到的这些补偿不属于“不当得利”,理由是:1》“条例”规定了补偿的主体人是房屋所有权人。2》承租人受到的损失并不是由于出租人获取利益造成的而是政府的拆迁造成的。请大律师指导。
前提:1》租赁合同没有约定相关利益的分配。2》地方规定:搬迁费为房屋评估价的 1%,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为房屋评估价的 5%。
各位大律师好:我没有案子要请您们帮忙,只是想多学懂一些法律知识。敬请大律师们教导。谢谢
认真拜读了诸大律师妙论,受益匪浅。致使我又萌生了新的观点:1》产权人领取搬迁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由于“条例”的规定,因属合法。2》承租人接受了产权人支付的部分补偿费,那么产权人余留的另一部分补偿费,自然属于产权人,不能认为是不当得利。3》承租人在租赁期内遭遇拆迁,且明显造成了搬迁和停产停业,而产权人却将全部的补偿费占为己有,不对承租人补偿。那么产权人所占有的补偿费应为“不当得利”。
农村住房改为商业用房后拆迁补偿和民用住房一样吗?是否有法律明文规定
农村住房改为商业用房后有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纳税发票,拆迁补偿和民用住房一样吗?是否有法律明文规定
公司象征性收取极其低廉的房租,提供宿舍供员工居住,并与协议中明确说明不得转租,否则公司有权收回宿舍,但并未提及违约金等经济赔偿。 这种情况下,有员工将其向外租出获得租金。但现在该员工已退还此房,公司是否可追溯该员工此前获得的租金? 另外,公司不会将该宿舍按照市场价对外租赁,如果不提供给员工居住的话
租赁某国企单位闲置空地(靠近路面)自建了商业住房(小卖部),现该企业将土地出让,让我们搬走,不给任何补偿,是否合理。 每年有给该单位租金,而且,小卖部有正规的工商营业执照。已经在此地经营了将近十来年。
律师你好,我家五年前在南汇商业拆迁过一次,得到了补偿,现如今我和老公结婚5年后
律师你好,我家五年前在南汇商业拆迁过一次,得到了补偿,现如今我和老公结婚5年后,在金山的家里又拆迁了,还能得到补偿哇?跨区一样的哇?能得到补偿哇
在民法总则中有公序良俗的说法,提到“民事主体在进行非交易性质的民事法律行为时,应当尊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并将这一原则作为民法的基本准则。”请问如何理解“非交易性质”民事行为?谢谢各位律师。
请大律师指导:商业用房的承租人如何去要搬迁和停产停业的损失补偿费?
物权法第42条:因房屋被征收,应该对被征收人给以补偿。第121条:因不动产被征收,致使用益物权消灭,用益物权人有权依据本法第42条和44条获得赔偿(很明显房屋的属性就是不动产)。 但物权法载明的用益物,并没有租赁的房屋,承租人似孚又不属于用益物权人。 “国务院《条例》”第17条:因拆迁造成搬迁要给予搬迁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