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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

请大律师指导:商业用房出租人获得的这些拆迁补偿费是否属于“不当得利”vip

请大律师指导:商业用房出租人获得的这些拆迁补偿费是否属于“不当得利” 由于政府的房屋征收,商业用房的出租人领取了——搬迁补偿费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但非常清楚,政府的房屋征收,事实上是给承租人造成了搬迁和停产停业。然“条例”明确规定了补偿费的领取对象是房屋的产权人(即出租人)。当承租人向出租人或房屋征收部门索要补偿费时,得到的回答是依据“条例”的规定,政府的补偿是给房屋所有权人(出租人)的与承租人无关。自然的出租人得到的搬迁费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就不肯给付承租人了,或只肯拿出一部分给出租人。请教大律师:出租人截留的全部或部分“搬迁费或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是否属于“不当得利”。我的观点是出租人得到的这些补偿不属于“不当得利”,理由是:1》“条例”规定了补偿的主体人是房屋所有权人。2》承租人受到的损失并不是由于出租人获取利益造成的而是政府的拆迁造成的。请大律师指导。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王智宏(浙江-宁波)
提问时间:2018-01-27 1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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