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今年已经56岁,在公司工作已快到四年(2014年3月进公司),公司现提出来要在201年2月10日左右要辞退我,说工作年纪已大,不适应继续工作,要我自己辞职,没有具体理由,说给我三个月补偿金,每月按1800元计算,不按照劳动法规定,请问是费。否可以要求公司按照劳动法规定要求补偿
由于企业没有合适的工作岗位提供,要求本人待岗已有6个月了,现本人想一次性买断,企业应该怎样补偿我。 公司已经答应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但是是从终止合同之日向前推12个月的平均工资,其中就包含我待岗的6个月,这样合理吗。
我于1987年由学校正式分配到单位,同期共数名学生。2016年10月,用人单位提出,以莫须有的理由,单方强制解除劳动关系,让把档案和社保关系取走。 停薪留职期间,我全是每年全额及时缴纳的单位要求的各种费用,一年不少,2015年交了13000元。
企业单位发辞退员工确认书,确认辞退时间及每年补偿一个月的工资
企业单位发辞退员工确认书,确认辞退时间及每年补偿一个月的工资,但是用人企业与员工签订合同是每周工作不超40小时,但是现实中我们每天都加班,双修日与国家指的节假日除春节假日外都加班没有休息,(因我们企业是建筑设计与施工在一起的单位,我是公司派到施工现场做工程施工管理。)公司违反了劳动法的法规没有付给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