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2005年11月入职,合同每年一签,今年第三年,合同07年11月到08年11月30日止。与我签订劳动合同是汕头超市,我本人在潮州超市上班,它们是同集团的兄弟店,注册是不同的、独立的法人单位。
11月18日潮州超市向我发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我并没与潮州超市签订劳动合同),注明将支付我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我想请教律师的问题是:
1)、不是由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发出的终止劳动合同合法吗?该如何应对公司的做法?
2)、公司劳动合同书上有一项约定:“试用期后合同期内,任何一方解除或终止本合同,均须提前三十日提出书面辞退或辞职通知,或支付相等之薪金代替通知期补偿给对方。”上述情况,我能否要求一个月的赔偿金?
3)、如果与公司协商未果,我要找哪边的劳动局?
4)、能向潮州超市要求赔偿吗?
5)、我一共能拿到多少赔偿金?
附: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
甲方:(潮州超市)
乙方:本人
你自2005年11月*日起在我司任职,任**一职。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从2007年11月*日至2008年11月30日。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1年。其中2008年1月1日后计算工作年限为*年。
甲乙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将于2008年11月30日期限届满。甲方决定不再续订劳动合同,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决定与你终止劳动合同,请你于2008年11月30日前到人力资源部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
甲方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元(免税),以及最后一期工资将在2008年12月31日以银行转帐方式支付。
本人尚未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急待解决问题,十分感谢!
经过交涉,12月5日公司人事经理口头答应支付相等之薪金来代替通知期补偿,对方是这样解释的:11月18日通知,工资支付到12月17日,就等于有一个月时间了,我上班上到11月30日,等于补偿17日的工资。
现在总的赔偿是1个月的经济补偿+17日的代通知金。请问这样对吗?
我是一名无固定期限的员工,现因为我的岗位被划转到另一家公司,现公司要求我解除劳动合同而转入到另一家公司,这种情况下我能从原公司得到补偿金吗?(我的工龄也是一起被转入另一家公司的)
我97年11月份进公司,在09年签了无固定期限的合同。因一些原因跟公司一主要领导闹矛盾,领导现想以此挑毛病辞退我(而且准备找诸多理由以达到不赔付或少赔付的目的),同时并没有提前通知员工,也从未与我进行协商,请问各位热心人士,公司这样行为算私自解除合同吗?像这种情况,我可以向公司要求补偿或赔偿金吗?要如何计
公司决定关闭我所在的部门,提出的赔偿金是N+2,但我与公司签的是三年的劳动合同,现在还差25个月到期,请问我真的只能拿N+2的赔偿金,有没有可能要公司赔到合同期满????
我是2002年6月进入这家单位工作的。02年至07年单位都没有与我签订劳动合同,直到08年才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是从08年1月1日签至09年12月31日。 在09年12月初,单位通知我,要与我终止劳动合同,不再续签。 我就此咨询了劳动社会保障局相关人士,他们告知我说,按一年赔一个月的规定,这种情况最多只能赔偿两个月的工资,
我从2004年1月开始到2009年12月31日在一单位工作,期间每两年签订一次劳动合同,最近一次合同从2008年1月1日到2009年12月31日止,单位以终止劳动合同不与我续签,我应得到多少个月的补偿工资? 谢谢! 我咨询过从08年到09年最近一次合同期共补偿两个月工资,但也有说从04年开始计算补偿6个月工资,请律师帮忙解答.
公司违反劳动法,随便终止我的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怎么计算在公司工作了8年了,是否能赔偿16个月工资和这工资又怎么核定。
劳动合同还有两个月到期,单位要提前终止劳动合同,我应该获得多少赔偿金?
律师您好,我07年9月开始在这家单位工作是试用期,08年1月1日开始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合同中也提到试用期的日期,每年签订一次劳动合同,期限都是一年。现在的合同是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现在由于我所在的部门要撤销,没有我的岗位了,单位要与我提前终止劳动合同,我想问一下这种情况我的赔偿金怎么计算,另外如
我是08年12月初进入现在公司,签了3年的合同,公司承诺每年会发放15个月工资,其中3个月是在年终的时候发放,但当时签的合同上没有明确说明,只是口头承诺。今年公司经济效益不是太好,实行了新的整合,要裁掉一部分员工。现在只是11月份,还没满两年,被裁掉的话能拿到两个月的赔偿金吗?公司在11月裁员估计是不想付年终的
我在97年进公司工作的,每年都有签订劳动合同,08年又签订了无固定合同。现在公司要终止我的劳动关系,请问我的赔偿金是多少个月?
我于2006-06-15和这家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然后一直是合同到期就续签。现在的劳动合同到2010-12-25日到期。今天公司与我沟通不再续签劳动合同,并且劳动合同到期的赔偿金只有2008-01-01算起的3个月,我想问的是,我的劳动关系是从2006-06-15开始的,怎么从2008年开始计算呢?这样赔偿是否合理?我能争取到什么赔偿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