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公司的正式员工,合同期2012年3月至2014年2月28日。本人于2012年8月7日提出辞职,于13日正式离职。公司已未按公司规定提前30天申请离职扣款待通知金,扣除了我的工资,我看过合同,在合同内并没有明确约定过离职需提前30天也没有扣款说明,只说按合同法第四章有关条款执行。我想问,这种待通知金是否合法,是否是我必须支付的,如果是,这个算法又是怎么算的,总共扣除了我近2000元,我问公司要明细他们只给了个大概。
公司提前跟我解除合同,但以我已经在离职证明上签字为由不给我经济补偿,我还能申请补偿吗?
跟公司请了病假,一个月后回来公司却告诉我不用去上班了,但是没有提前通知我,也没有提出给我经济补偿,只给我开了离职证明,还让我签了字,现在我要求公司补偿我的经济损失,但是公司以我在离职证明上签字代表已经跟公司协商好一切为由,不愿意赔偿,我现在应该申请仲裁吗?胜算的几率有多大? 离职证明的内容是:兹有XX
您好,我所在的公司刚更改的离职制度,普通员工提前30天提交离职报告,主管级以上的需要提前60天提交离职报告方可离职。请问这样做是否违反劳动法? 谢谢
在5月2号的时候我向公司经理口头传达了想离职的意愿,并且已经录音,但并未以书面形式提交。在5月22号时候我想正式提交书面介质申请离职。 有两点问题: 1、劳动法规定的一个月期限是从5月2号开始呢,还是提交书面申请的5月22号开始? 2、如果领导不批准,我是否仍然可以在一个月后离职? 我已经和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
公司合同上有写转正职工离职需提前一个月交书面离职申请,因为急着走,没能提前一个月,只是提前半个月,但走时工作交接都做好了,经理也没说不给发当月工资。现在已过公司发工资日期,公司也没发我工资,给经理打电话咨询,得到的答复是,就你没按正常流程进行交接(正常流程是提前一个月打申请,然后交接工作),工资暂发
我是一家上市公司员工。于2012年在该公司工作了5个月(已过试用期)。因为某些原因,我没有提前做离职申请的情况下主动离职。由于公司实行每月只发生活费(1500元),我前4个月每月大约被扣押了800元左右,第5个月一整月(2000元)被扣押。合同是5年。请问这笔钱我是一分钱拿不到还是可以拿到一部分。如果拿不到一分钱我是
提前离职公司要扣除本月和上月30%的工资、这样的规定是否合法
因有事提前离职不能按照合同规定30天后离职、公司要扣除我上月和本月的30%的工资、这种事情是否合理呢
您好,我提前一个月跟公司(直属上级领导)提出离职。并上交辞职信。公司领导回复:“你可以提出来,我也可以不批。鱼死网破对你也没有好处”。领导欲让我2个月后离职。我该怎么办?公司领导可能会对我的工资进行部分扣除甚至是缓发(以现金形式发放是公司惯用的手段,但实际上如果未达到公司的目的,公司是不会发到员工手
我按照公司规定提前30天提出了离职申请,但到期后找部门领导签收工作交接单是,她却以没时间看为由,屡次拖延签署,目前已拖延了6个工作日,导致我无法顺利离职。请问,这种情况我是否可以提起劳动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