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戳瞎对方眼睛,算不算故意伤害罪的“特别残忍手段”?
故事伤害罪中的特别残忍手段,是指将那些采用锐器、剧烈腐蚀物等毁人容貌、挖人眼睛、割人耳鼻、砍人手足等残损他人身体的行为,认定为“手段特别残忍”,那么,用利器戳瞎人眼,算不算特别残忍手段?
参与案件的有五名人员,现已捉回三个,甲是累犯,但他不是主犯,而且他家人还动员另一名在逃人员投案自首,请问这样他还能判多久?甲现已进看守所,问是不是涉嫌犯案人员已逮捕过半,是不是就能结案?
请问这种情况定过失伤害的可能性有多大?(对方控告我打她导致耳膜穿孔,犯故意伤害罪)
陈述事情的经过 2008年8月18日,早上我到旧办公室上班不久,谭**就过来了,一直不肯走,跟在我身边,还不停地做些动作挑衅我。因为她每次来了都是这样,我就不想理会,一直在做自己的事情。当时同事们都去了新的办公楼,这里只有我一个人上班。期间我曾多次去了洗手间和到外面抽烟。 中午时分,她又跟在我后
我跟朋友在友女家过节!而在友女家中也有2个男的,我们跟那2个男的只是第一次见面没说过话!后来我们喝完酒吃饭后晚上回到街上的啤酒摊又吃宵夜!吃着吃着忽然在友女家喝酒的那2个男的其中之一过来!当时我在凳子上坐着他就拿手过来搂住我的脖子而且手上拿着刀!过来后就说了一句话:说今天我们在友女家过节看不起他们!说
因为我们家三姨和邻居因为房子的问题产生了矛盾!后他们家人大概在下午的时候来找我们,说三姨发疯了,让我们去看看!原来是他们家的人把我三姨一个人关在房子里几个人对她进行殴打,三姨本身就有精神方面的疾病,现在被打的病发,他们害怕了,叫我们去领人!我们家亲戚怕他们家再动手,就交了所有亲戚去他们家,但是是空手
事情经过是这样的;在公司下班的时候,要登记产量的当时那个同事问我多少数量,我说了好多次他当没有听到,说我说的小声了他听不到,叫我大声点我然后就大声了说了句,就说我大声孔他了,他说别因为自己是老大,叫这么大声做什么,他说忍我好久了要打我,我说为什么要忍我呢,有问题你可以去厂长那里投诉我呀,他说老子为什
2010年11月4日下午,陈文平和江冬根蓄谋已久后,从吉水驾车来到瑶田乡都溪砖厂,以拿房间钥匙为由连续七次拨打陈某的电话,将被害人陈某诱骗至砖厂。在双方见面交谈了一段时间后,陈某对股权转让问题作了一次又一次的让步后,但仍未满足陈文平及江冬根的无理要求。陈文平顿时恶从胆边生,从车里拿出早已准备好的一把长达一
如何理解故意伤害案中“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这句话。如果后果造成伤者伤残四级,可并非有特别残忍手段,只是用扫把柄把人头打了下,基础刑也是10年起吗?“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这句话应该是手段和后果两个条件缺一不可才可采用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