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之前是在一家做木地板曲靖市经销商哪里上班,以2017年8月16日入职。(从入职到离职都没有签署劳动合同) 在入职之后的一个月的时间内每天都是从早上08:30分上班直到晚上22:00以后才下班,而且还不算加班费用。原本正常上班时间为早上09:00—12:00下午14:00—18:00。 之后于2017年9月20日公司要去帮助文山的一个经销商做活动,需要我们这边添派人手,于是我向公司提出想去文山。 去的时候曲靖这边的工资已经从2017年9月20日停止计算,改为文山经销商计算工资,在文山期间工资于100元每天计算,从2017年9月25日开始计算至2017年10月15日截止,一共工作20天。计算得劳动报酬为2000元。 从文山回来曲靖之后我向公司提出辞职。 因为曲靖这边的公司没有计算工资的情况下公司领导以及同意我辞职。 而文山经销商把我在文山的劳动报酬转账到曲靖公司负责人的账户上共计2000元。 曲靖公司这边的负责人把我在文山的劳动报酬以公司没有扣除一分钱都不给我。 请问以上所述属于违法行为吗?如果属于,那么我应该怎么维护我的权益?通过哪些途径寻求帮助?
公司在未与员工进行任何协商的情况下,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是公司效益不好。请问,这种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属于违法解除?如果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员工除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二倍作为赔偿金外是否还能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判定违法的依据是什么?劳动法的第几条?提前一个月下
我是一家县级国营客运站的固定工人,但是在没有任何原因的前提下,被分流到一家私营客运站,如果我们不同意分流,可以受到法律保护吗?谢谢
急求,帮忙看下公司的劳动合同对我有什么不利或者违法的地方!!!
二、工作内容 第二条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XX工作。 第三条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合同要求,按时按量完成规定的工作,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四条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定时工作制。 执行定时工作制的,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四十八小时。甲方保证乙方每周
公司被外资收购,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现在合同还没有到期,请问这种情况是否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可以要求
公司被外资收购,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现在合同还没有到期,请问这种情况是否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可以要求一年给两个月工资的双倍赔偿吗?
我已签署5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单位是否属于违法不签订无期限合同?
我已签署5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单位是否属于违法不签订无期限合同? 尊敬的律师: 您好! 我已连续在一家单位工作九年多(期间单位发生一次国企改制划分,但仍是一个总集团,又以新公司名义重签一份劳动合同)这样,总共与单位签署了5份固定期限合同,劳动合同将于4月30日到期,我提出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我在某教育机构工作了十一年之久,在这期间双方一直没有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因为当时学校属于无证营业
我在某教育机构工作了十一年之久,在这期间双方一直没有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因为当时学校属于无证营业,现在也是),也没有给员工购买保险,每个月只给员工发放300块保险补贴。现在我已经离职自己从事相关行业,但学校负责人警告我说这是侵权的行为。因为在学校工作时参加了一些培训,培训前签了一份合同,她说合同上规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