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继承中,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要先确定其是否有继承权,如没有丧失,由其子女代位继承属于被代位人的财产份额。如果这位继承人符合了丧失继承权的法定的四条法条。其子女也不可代位继承了。也就是说继承权首先是这位继承人的。那么案件是没有第一顺序的孤老,直接进入第二顺序继承,那么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法定第二顺序继承人也不符合丧失继承权的四条法条,同上所述,那么他的继承权有没有呢。很多律师都回答我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所以推定第二顺序不能代位。我不问能不能代位,我要问的是这位二顺序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有没有继承权,如果没有,那么依据的法条是什么。不能说他不能有代位继承就丧失继承权了,请不要告诉我人死了就没有继承权,因为这样和第一顺序都是死了的人作比较,是矛盾。 请有办法明确解答我这个问题的律师。
我的外公在不久前去世了(外婆健在),留下了一套住房和30万元钱.在10年前,其住房原本是房产局的产权,由于国家政策允许出售给居住者,价格相当低廉,所以,我母亲和几个舅舅建议购买这套住房.可是外公年事已高,就没想购买,和子女们(我母亲和三个舅舅)说:"谁要出钱买下,等老两口百年之后,住房就归谁所有."当时我三舅要买,手续刚办
我是独子,刚解放本人1岁时随父母迁京,现年61岁,母亲已于六年前去世,父亲刚去世,房产应本人无争议继承,公证处要求出具证明之一:外祖父母死亡证明,母亲无工作无档案,外祖父在外地农村60年代去世,外祖母遂进京由母亲抚养,没有北京户口,76年去世。如果活至现在应100多岁了。北京没有档案,无法查,原籍是农村早已占
在诉讼中认定了由甲继承房屋的遗嘱有效,但未在判决中要求其他法定继承人协助办理被继承人的房屋的过户手续
在诉讼中认定了由甲继承房屋的遗嘱有效,但未在判决中要求其他法定继承人协助办理被继承人的房屋的过户手续。现需其他法定继承人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但遭拒绝。问除诉讼外应如何操作?如需诉讼应以谁为被告?是进行确认之诉,还是进行要求协助更名的给付之诉?
我的亲戚王先生婚后分得单位一套房,并与王妻共同购买,房产登记人为王先生。王先生早逝后,王母、王妻、王的儿子共同生活在此房一直没有办理继承及更改房屋登记人。2008年王母亦逝世。王母另有一女尚在世。 请问王妻现2011年欲办理房产继承,更改房产登记人为本人或本人与儿子共有,可否?因王母在世一直未办理继承房产,
原房产继承人之一没有办理继承过户,他死后其继承人是否有继承权
我的亲戚王先生早年在婚后从单位分得一套房产,并与妻共同购买且单独登记在自己名下。后来王先生早逝,王母和王的妻子、儿子仍共同居住此房一直没有划分房产,房产证登记人一直为王先生并无更改。多年后的2008年王母也去逝了。近日王妻欲将房产登记人更改为自己名字或与儿子共同拥有均可。请问需如何办理?另王母除儿子王先
我父亲是市人大退休现在已故他有伤残证,原单位给发40个月基本工资作为抚恤金我想知道这个怎么分配儿女和后老伴是否都有继承权,这个抚恤金是否属于遗产。继母跟我父亲没有子女现在法定继承人是我们子妹四人和继母,还有我父亲有一套房产是跟我母亲的共同财产,和继母的婚前财产,房子的户名是父亲,现在这个房产如何按法律
我的外祖父是单身老人,没有亲生子女,我的父亲和母亲与1986年与我外祖父形成实际赡养义务,当时我的外祖父55岁,他的衣食起居都有我父母照顾。直至1996年,1997年我父母相续去世后,当时我年仅13岁多,我家的四人的人口地就有我外祖父耕种管理,我当时在校就读初中,外祖父给我提供一部分学费。我们家的耕地经济收入有我外
老人去世没有遗嘱,5个继承人公证后,3个人放弃继承权,有一个人继承,但是有一个没有签字,这份公证算数
老人去世没有遗嘱,5个继承人公证后,3个人放弃继承权,由一个人继承,但是有一个没有签字,这份公证算数么?如果不算数,那么如果日后再次公证,已签字的3位是否需要重新签字?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第二顺序继承人中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是否丧失了继承权,丧失的依据是什么,如没有丧失继承权,那么他的继承权如何主张或体现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