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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

纠结的法定第二顺序继承人的继承权

纠结的法定第二顺序继承人的继承权 法定继承中,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要先确定其是否有继承权,如没有丧失,由其子女代位继承属于被代位人的财产份额。如果这位继承人符合了丧失继承权的法定的四条法条。其子女也不可代位继承了。也就是说继承权首先是这位继承人的。那么案件是没有第一顺序的孤老,直接进入第二顺序继承,那么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法定第二顺序继承人也不符合丧失继承权的四条法条,同上所述,那么他的继承权有没有呢。很多律师都回答我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所以推定第二顺序不能代位。我不问能不能代位,我要问的是这位二顺序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有没有继承权,如果没有,那么依据的法条是什么。不能说他不能有代位继承就丧失继承权了,请不要告诉我人死了就没有继承权,因为这样和第一顺序都是死了的人作比较,是矛盾。
   请有办法明确解答我这个问题的律师。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bunu(北京-朝阳区)
提问时间:2012-08-28 1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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