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张某将他的一份产权为其在银行的一笔300万贷款做抵押,在中心的工作人员王某为他办理了抵押登记,并发出了他项证书和抵押证书,抵押期为5年。2009年张某谎称他没在银行贷到钱,他的这份产权已经卖给了李某,要求将权利人变更为李某,工作人员王某在看到领导A在申请书的签字后, 在没有收回他项证和抵押证的情况下,办理了变更登记,此时这份产权归李某。2010年上半年,银行知道后,要求中心撤销上次的变更登记,并在市县两级法院上诉,两级法院当时均未立案。2010年下半年,李某到中心称这份产权他出让了一部分给刘某,要求将权利人变更为刘某,并写了申请书附合伙协议。中心工作人员江某知道这份产权因上次变更银行到法院起诉过,因此将此事向中心主任吴某汇报,提出此次变更不能办。中心主任马上将情况向分管领导B汇报提出此事不能办,并要求江某到领导B办公室汇报情况。江某到领导B办公室汇报,说明了再次变更的后果,提出不能再次变更。随后,领导B要求李某书写一份承诺书,承诺如因此次变更使局里有什么损害,李某承担一切责任。之后,领导B在李某的变更申请书上签署同意变更,要求中心办理变更手续。在此情况下,江某为李某办理了变更登记,将权利人变更为刘某。 如果法院判决该局因变更行为赔偿银行的损失300万元,那第二次变更的办事人员江某是否犯渎职罪,该如何认定?其他人的罪责又如何认定呢? 划个图就比较清晰,请各大律师来分析回答。
此人是否构成贪污受贿\ 渎职罪 1、单位每年几十万的包干经费由他一人支出,从不公开,经常是私开私报落入私人腰包。 2、许多业务收入,他采用待收与统一收费的方式结账,最后又没有如实全部收回来,只是收取了一部,也 无法说明与证明为什么只收一部,更有业务采用抵账方式,他从中获取利益。(每年近百万) 3、如果
我是一太阳能热水器卖家,在十月一号给一位老师(甲),装了一台机器。在十二月2号的时候,住宿楼顶水池的进水管暴烈,导致老师(乙)的房间进水。老师(乙)找到我们,说我们动了他的水管导致进水,要我们赔偿4600圆。请问这个责任我们有吗
我因在彩票店认识蔡某,(另还有一名受害人),说她叔叔在民政部门上班,可以通过她叔叔的关系要帮我申请彩票店,受害人信以为真,同意她的帮助,后被告人用另外两个手机号码冒充彩票中心人员发信息叫我交相关手续费用达三十多万,有我手机短信和汇款单为证,其中大部份是以拿现金给被告人,知道被骗后去报了案,现有视频要
韦XX是在2008年9月调任X县林业局纪检组长,她本人收了X林木采伐设计公司送给的三次红包共3.5万元,具体是:于2011年春节给一万元,说是给她自己买年货,2011年中秋节给一万元,说是给她中秋节自己买月饼,2012年春节送给她1.5万元说是给买自己买年货。2012年春节送给她1.5万元时,韦X已经于2011年12月调离该县林业局另到新
情况是这样的,我一朋友在10年7月份左右跟她女朋友订婚的,订婚前他们才认识一星期,女方的父母就威胁说要到其家里讲清楚,不然就对我朋友怎样怎样,没办法就订婚了。订婚后半年才发现这女的之前打过胎,导致不孕,这些都是订婚前女方瞒着男方的。至目前为止也花了几千块钱治疗仍不见好转,想退婚,可是女方的意思很明确了
以下是我的诉讼事项: 请求事项: 一、依法申请被投诉人支付《劳动合同》期满未续签期间的双倍工资(2011年7月—2012年5月)共计11个月22655.62元 二、依法申请按照所订立的《劳动合同》支付加班工资XXXX元 三、依法申请办理档案转移、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四、依法申请被投诉人支付支付违反劳动法合同法规定的经济
请问各位老师,委托律师的时候,是否要本人亲自到场,配偶可以代替本人来委托吗
如题,请问各位老师,委托律师的时候,是否要本人亲自到场,配偶可以代替本人来委托吗
急求各位律师指点,规划局明知双方协议未果的情况下发放许可证是否违规
律师们你好,我有一旧房,与其他三户为两层共墙建筑,我只有一个头,楼上楼下共80平方。其他三户想进行房屋改造,到规划局办理规划许可证,规划局于道路边树一公示牌“这三户的建房如对其他人有利益损害,可以到规划局提出申请”,由于我们是共墙建筑,用水、排污、梯级都是共用的,并且我们四户高出路面近1米。考虑到他们
公司原有从事产品研发的分支机构-研究院,今年因需要,研究院从公司分立出来,成为公司下属的全资子公司。现研究院从原公司分立后,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的规定,现有员工与原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由研究院继续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