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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较复杂,是否构成渎职罪?请各位大律师分析

情况较复杂,是否构成渎职罪?请各位大律师分析 2008年,张某将他的一份产权为其在银行的一笔300万贷款做抵押,在中心的工作人员王某为他办理了抵押登记,并发出了他项证书和抵押证书,抵押期为5年。2009年张某谎称他没在银行贷到钱,他的这份产权已经卖给了李某,要求将权利人变更为李某,工作人员王某在看到领导A在申请书的签字后, 在没有收回他项证和抵押证的情况下,办理了变更登记,此时这份产权归李某。2010年上半年,银行知道后,要求中心撤销上次的变更登记,并在市县两级法院上诉,两级法院当时均未立案。2010年下半年,李某到中心称这份产权他出让了一部分给刘某,要求将权利人变更为刘某,并写了申请书附合伙协议。中心工作人员江某知道这份产权因上次变更银行到法院起诉过,因此将此事向中心主任吴某汇报,提出此次变更不能办。中心主任马上将情况向分管领导B汇报提出此事不能办,并要求江某到领导B办公室汇报情况。江某到领导B办公室汇报,说明了再次变更的后果,提出不能再次变更。随后,领导B要求李某书写一份承诺书,承诺如因此次变更使局里有什么损害,李某承担一切责任。之后,领导B在李某的变更申请书上签署同意变更,要求中心办理变更手续。在此情况下,江某为李某办理了变更登记,将权利人变更为刘某。

如果法院判决该局因变更行为赔偿银行的损失300万元,那第二次变更的办事人员江某是否犯渎职罪,该如何认定?其他人的罪责又如何认定呢?
划个图就比较清晰,请各大律师来分析回答。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向前进007(江西)
提问时间:2012-08-09 1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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