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合同里的条款太偏重于甲方了,因房子存在问题一直到最近才弄得差不多,我准备去接收房子,不知对方应不应该支付我延期交付的违约金呢?当时签字的时候也没仔细看合同,对方只是催我赶快签字,不签字是不行的,所以就签了。 关键部分补充合同内容如下: 2.关于交付条件以及期限的补充 2.2.2《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八条中约定的“商品房经验收合格”的交付条件,结合都匀实际,“商品房经验收合格”是指经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地质勘察、质量监督单位对房屋工程通过验收,并非指取得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表的条件。如遇该商品房有未妥善之处或存在性属工程保修范围的质量问题,乙方有权要求修补,由甲方按实情负责修补、保修或给予合理解决,乙方不得借此拒绝收房。 3.关于交付的补充 3.1乙方购买甲方商品房为预售房的,应在本商品房达到《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八条约定的交付条件后,《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一条中的“书面通知”,双方同意理解或变更为:甲方以电话直接通知或在《黔南日报》或其它媒体上通知乙方,双方同意将电话或媒体刊登通知当日,视为该商品房交付信息已送达乙方。 《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八条是交付期限 出卖人应该当在2011年12月31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一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 第一种: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 3.3自该商品房交付信息送达乙方第5日起,视为甲方已将该商品房正式交付给乙方,乙方承担所有交付后的相关责任和义务。 3.6乙方同意甲方选聘的物业管理公司并按约定交纳相关费用,同时认可甲方委托物业管理公司办理交付使用手续,乙方应当在《房屋移交证书》上签字,乙方收取钥匙即视为乙方认可本商品房达到《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 6.7本补充协议条款与《商品房买卖合同》条款不一致的内容,以本补充协议条款内容为准。
我与开发商签订了合同,合同中明确写明了商品房面积为120平米,但交房时面积为165平米,超出合同面积45平米,按江苏省商品房管理条例超出的3%的可以不付给开发商钱吗?
我的房子两年前已经交房回迁(之前签订了动迁补偿协议) 回迁前60平,回迁后我又增加50平商品房面积,共110平。 增加的商品房面积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 目前回迁已经两年,但是产权无法办理,是开发商本身的原因。 已经确定,目前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与补偿协议无法办理产权。 所以开发商要求重新签订补偿协议,
我从开发商手中买了一套住宅和车库,合同中对住宅公摊面积有约定,但车库合同中没有约定公摊面积,现按照合同约定面积开发上没有那么多交付,开发商说面积已公摊。请问此理由是否说的过去,还是开发商应该按照合同约定面积交付?面积少了,是否应该减少车库款?
对方的房子还在平地,对方也交了一部分定金,房子要明年底才能够竣工;我想买对方的房子,我如何签订合同才能够保证我的权利不受损??谢谢!!
在2010年2月,我向房地产开发商签了份商品房买卖合同,且按合同一次性付清房款,没想到房地产开发商却在此之前已把房抵押给他人了,因此无法取得产权备案.要求退款却说没钱.有关单位调解无果,向公安报案欺诈也没下文,官官相互. 现在我该怎么办?
我买的商品房1层,开发商承诺有4米宽的院子,只有使用权,如何在房屋买卖合同中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