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2013年3月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总房价57万,开发商在2013年10月交房,并且我支付给开发商代办房本费用,当时说的是1年后拿房本,可是1年后经过小区业主们无数次的催问,才于近期陆续有少部分业主拿到了房本,我是在2017年6月拿到的房本。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其中有一项~~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我个人理解合同内容为开发商违约,应该给业主赔偿,请求专业律师给予解答,开发商是否违约?如果违约应该赔偿我多少钱?我应该怎么办?谢谢!《商品房买卖合同》~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具体条文如下: 第十五条 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36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2项处理: 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X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X%赔偿买受人损失。 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关于产权登记能否约定在交付使用后经综合验收合格后
"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经综合验收合格后备干部365个工作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这一约定是否合法?
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问题 800个工作日内办理是不是时间太长了
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800个工作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卖出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再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收买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款的0.0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800 个工作日是不是时间太长了这个合同已经签署完毕了 如何能让开发商尽快的给办理
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我的购房合同里写的是760天,我记得以前是60天来着
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我的购房合同里写的是760天,我记得以前是60天来着,开发商给改了
购房合同第14条: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60日内,向当地房屋权属登记机构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预登记,并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交付买受人。如因出卖人原因,买受人不能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90日内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条款处理: 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买受人已付款
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180日内, 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180日内, 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18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产证书的,双方同意下列第(1或2)项处理: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6
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65个有效工作日内
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65个有效工作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要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一项处理。 请问,这365个有效工作日从哪一天算起?是交付的那一天,还是交契税的那天? 这段话的意思,
你好,想咨询一下关于租用他人门面房,房子没有产权的,房子主人欠现在这任房东资金
你好,想咨询一下关于租用他人门面房,房子没有产权的,房子主人欠现在这任房东资金,和现任房东签订租房协议有法律效应吗?
合同中 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出卖人协助买受人办理房产证,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6个月内,将办理房产权属登记的有关手续和资料交到房屋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照银行同期同类存款利率赔偿买受人的损失。请问这个赔偿是怎么计算的 总房款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