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因违约解除后,居间服务费和交易保障服务费能部分要回吗?
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买方违约,中介也没有帮我们办理后期的贷款手续和过户手续。 居间服务合同中描述当买房和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居间服务完成,应按照合同向中介支付居间服务费;在违约责任中规定,买房和卖方有违约责任时,中介不承担任何责任,已收取的中介费不退。 房屋交易保障服务合同中有规定具体的服务内容,基本都是贷款手续和后期的过户手续,但是都没有办理;但是这个合同中的违约责任中描述买房和卖方任何一方违约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中介方收取的服务费不退还。 1.根据居间服务合同描述的,签订买卖合同即代表居间服务完成,任何一方违约中介费不退,这个居间服务费能要回吗? 2.根据房屋交易保障服务合同描述,合同中约定的服务内容并没有执行,这部分服务费能要回吗?违约责任中规定的任何一方违约服务费不退,这个条款合理吗?
家有一套一室一厅房屋委托中介出售。8月与买家及中介签订了房屋交易合同。由于房屋所处位置处于拆迁地带,因此需要到房管所进行解冻。9月初,到房管所进行解冻手续时,得知国家从2009年9月1日起,该拆迁地带的房屋不得卖于不是城镇户口人员。该卖家户口属于农村户口,不得进行房屋的买卖。但是买家却一再拖延,不办理合同的
卖方、买方、中介共同签订存量房买卖居间合同,中介收取买方定金,合同附加条款中有“卖方配合买方办理房屋过户公证事宜”字样。后双方履行合同中,买方要求卖方签订一份售房委托公证书,委托人为卖方,受托人为卖方素不相识且合同无关人员。卖方认为合同仅为买卖房屋交易,未委托任何人卖房,且该委托书和买卖合同相冲突违
2010年7月11日,我在中介处签定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协议规定总房款为41.5万元,当时支付房主5000元定金(房主写的收据),协议规定“过户当日双方自行交接除定金之外的首付款260000元,其余部分150000万由中介方协助乙方通过银行办理按揭贷款”,并付给中介方居间费3000元(总额为6225元),后在7月19日交齐贷款手续的同时
和买房人签了《房屋买卖定金合同书》如下:房屋买卖定金合同书 经双方友好协商,房主愿将房以12.3000元卖给乙方,乙方交定金1000元。合同书签字后,甲方不得再涨价,等到甲方搬走后,房照,土地使用证等证件连同钥匙一并交给乙方。乙方把房款一次性付清。如违约赔偿相关损失。 房主: 买房人:
本人2010年8月21和中介公司和买家签定买卖居间合同.当时买家给了我1万定金,还有1万是由中介直接扣下保证金.现在因为我感觉合同的付款方式我不能接受,所以我不想卖了,可是中介买家说是我的原因造成毁约,所以要求我做出赔偿,我想问下我这样的情况怎么个处理是最公平的,(因为他合同上是我把房子过户了以后他们才给我剩下的房款
房屋买卖合同书面签署,口头能解除吗 过程如下: 1. 3月签二手房买卖合同, 2. 5月由于新政导致资金不够,企图要回定金但卖方没同意, 3. 7月,卖方同意退定金,买方同意,电话被录音 4. 买方同意的第二天,资金到位,准备继续履行合同 5. 卖房认为合同已解除(但合同里约定书面解除),不继续履行合同 请问,合同是
1个半月前我通过中介购买了天津南开一处住宅!当时在中介公司三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居间合同》(房主委托他爱人与我签定的协议)。我付定金2W同时支付了中介费1。57W。当时房屋属于公产房!约定卖方办理房产证后交易!可卖方于近日表示由于家庭原因不愿出售房屋!(房主只有这一套住房),并且不愿支付约定的双倍违约金赔偿
我于2001年1月16日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随后由于北京新出台的限购政策,不得不解除了房屋买卖合同。2011年8月20日由朝阳人民法院调解解除了买卖合同,并且追回了定金。现在希望解除与中介的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介费一共交了4万。居间合同约定佣金为29350,合同代书费是7650,房屋产权转移登记代办费用为3000.买卖双方购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