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长期在外从事建筑行业(瓦工),昨天回家准备浇地,晚上邻居找自己,让自己帮忙给别人打鸡舍房顶,说1天就完了,给自己100元,(现在对方不承认找的自己,说自己一大早拿着工具在门口等他,说要跟着他去干活,自己在外还有其他工地的工作)对方和雇主谈定8元/平方米价格承揽,对方在昨天已经开始施工,自己只干一天,今天去了楼板断了,发生事故,自己受伤,花费十几多万医药费,房主家的鸡舍是5cm小板和楼板相互错搭的形式,并没有说自己的是旧楼板,法院判定说房主的鸡舍是简易建筑,不存在过错,说自己没有考察实际情况,自己不小心,我家邻居找了2个和他一起干活的人说他只拿25%的租赁设备费,其余的75%大伙按工平分,2个证人其中之一是其直系堂哥,(我们也是一个院方,不过和他们属于远门)在开庭审理当中,对于他们的说法我们提出的质疑都没有得到回答,(另一个证人还不得法官问,就直接说他们是按25%和75%分配的,他怎么知道问他什么???)在第二次开庭时,法院把其他一块打房顶的人都作为被告传召,包括前边作证的2个证人都没有到庭,法院判定为自己是和他们合伙关系,房主家承担10%的责任,由于我家邻居提供的灰车存在问题,判我家邻居先承担10%,剩余80%其在承担30%,剩余的我家和其他人平分。其中伤残鉴定为1个9级,3个10级,务工损失案34.06元/天计算,自己在外打工回家浇地时每天180元,法院如此判定是否合理,请求专业人士的答案
二手房买卖,买方已付清全款后,向卖方提出不过户只公正,请问这样做对卖方今后会有何不利影响?公正后是否
二手房买卖,通过中介牵线,但买方接下来准备在缴清中介费后,通过三方协议撇开中介再单独与卖方完成下一步交易,买方已付清全款后,向卖方提出不过户只公正,称购入二手房是为了其弟弟,但要等其弟把房钱凑齐直接过户给其弟,这样可以省税。请问这样做对卖方来说是否存在风险?对卖方今后会有何不利影响?公正后是否和办理
甲乙双方经自由恋爱,双方准备结婚,都愿共筑爱巢,白头到老,但为了防止今后感情性格等原因导致离婚,而发生婚后的财产纠纷问题,现经双方理智协商,对财产达成协议。 一甲方和乙方如离婚,财产将各自一半分配 二甲方和乙方如离婚,房产将各自一般分配 三因婚前乙方放弃事业,背井离乡奔赴甲方居住地,婚后如 离婚,甲
我跟现夫均是再婚。夫有一女儿离婚时25岁。他们夫妻共同财产一套两居商品房。一套三居室回迁房 一套一居室回迁房。共同存款70万。男方提出离婚因为感情破裂。经过协议给他们女儿一套一居室 另外20万嫁妆。外买一车15万。因为存款一直在女方手中。女方要求要三居室并且钱不同意给男方。男方当时感觉不公但是为了面子答应了。
本人所在行政村进行房屋投标公告,请问村委能否擅自否决经营户提出的商量意见,单方面直接提出必须新老经营户一起投标。另外投标房屋是12间,大多数老经营户没有去投标的情况下,两三个新经营户投中的标是否合法
请各公正的位律师领导,给我们一个公平的结果!急盼,敬盼!!!员工是否应该赔偿我的损失????????
我是做医药销售的,我们的工资是效益工资,每月的基础任务是30000元,超额奖励,未完成任务,按基础任务的15%罚款,招聘的员工已签订一年的合同,他在自己的区域里负责销售,市场维护,因为他自己和女友个人的原因,口头提出辞职,也没有书面报告,未经我公司同意,就不在履行自己的职责了,把我给他发的货物放在自己的手里
请各位公正的律师领导:给我们一个公平的结果!急盼,敬盼!员工是否应该赔偿我的损失?
我是做医药销售的,我们的工资是效益工资,每月的基础任务是30000元,超额奖励,未完成任务,按基础任务的15%罚款,招聘的员工已签订一年的合同,他在自己的区域里负责销售,市场维护,因为他自己和女友个人的原因,口头提出辞职,也没有书面报告,未经我公司同意,就不在履行自己的职责了,把我给他发的货物放在自己的手里
我家建房后垫高自己家院落前排邻居以我家垫高院落导致其排水不畅造成房屋受损为由将我起诉至门头沟法院法院.但是对方只提供了村委会和规划局证明我垫高院落60公分的证明材料以及自己拍的照片作为证据法院也没有到现场调查就判我在自家院前与前面邻居房子之间挖一条50公分宽60公分深的一条沟。上诉后,维持一审判决,我觉得
我和现妻子是再婚(各自有一个子女),已结婚四年,感情一直较好,现在由于在对子女经济方面问题产生矛盾。现妻子要求我必签订一个婚内协议,如果离婚不管什么原因,男方都要补偿女方60万元,否则现在就离婚。我认为此不公平,只对我约束。这种情况我怎办?
朋友的儿子在某城市上班,2001年朋友借钱15万元,朋友儿子自己酬款4万元,共计19万元买下一套房产,儿子结婚后第二年儿媳要求将该房产公正为其夫妻共同财产,朋友儿子若不同意,其儿媳就要打点怀孕半年的孩子,为保留孩子,朋友儿子被迫同意将自己名下的房产公正为夫妻共有财产。事前他们未征得朋友同意。朋友生气欲要回自
甲是财政所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银行为了拉业务,行贿给甲100800元(6年合计),2010年12月案发,甲(作为共犯)主动退赃,态度好,积极配合,主动交代。法院开庭3次一直没下判决书,只有在第一次开庭的时候说了甲的一些事情,之后2次的开庭主要是针对主犯的。2012年6月法院突然下判决书,判10年。法院的判决是否太草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