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借款合同,房管局的抵押合同和私下签的合同抵押期限有出入,是以登记的时间为准还是以双方约定的合同为准
债务人向债权人借款并用房产证作低押.按法规应到当地房管局登记.可是当地房管局没有开展个人财产抵押登记
你好;我是浙江杭州.去年经介绍认识戚某.之后戚某问我借款1500万说是投资购买房地产.当时我提出戚某必须用相应资产作抵押.之后戚某拿了7套住宅.,<房产三证齐全>和他的妻子.一起写了抵押承诺书.及借款书.并注明到期未还.7套住宅由我处理.事后我们到房管局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工作人员人员回答;本县没有开展个人财产抵押业务.当
他项权证, 抵押合同 都已齐备! 并且,抵押合同当中 明确了 借贷内容! 这种情况下,还用不用再写一份借款合同! 法律角度考量,单纯的抵押合同行不行1
债务人用房屋做抵押已登记,借款几十万,到期未还,一直拖,虽然有约定借款期限届满按银行同期利率3倍支付利息,但是一直拖着不是办法,我想借款拿回钱,走诉讼程序,要去债务人住所地起诉,还是可以直接申请个支付令
我是99年10月进入我公司的,到现在在公司已经工作了11年半,已经签了无固定期限合同.我知道如果公司辞退我,肯定要赔偿我.但是如果是我自己提出辞职,公司需要补偿我吗?我可以要求公司给我多少补偿金呢? 请告诉我一下.谢谢了:
借款 合同 甲方(出借人): 乙方(借款人): 经双方共同协商,自愿达成以下条款: 一,乙方向甲方借人民币------万元整( ¥: ) 二,借款月利率------- 三,借款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乙方即刻还款。 四,所借款项附有借据及借款所需材料 五,乙方
原合同是一份抵押借款合同,现在追加借款金额,补充合同中约定“以原抵押物剩余价值担保”,是否需要到房管局变更“权利价值”的数额?追加的借款金额能不能享受到原合同抵押登记的效力
公司法人委托我出纳签定银行借款合同,抵押,质押等合同,有委托书,如果老板逃了,我有责任吗
公司法人委托我出纳签定银行借款,抵押,质押等合同,有委托书,如果老板逃了,我有责任吗
借款借据 借款人(夫妻): 李某某 因 急需资金,现向王某借款, 人民币(大写):贰万 元整,小写:20000.00 元整。 借款日期2011 年3 月 15 日保证于2011 年 6 月 15 日之前 一次性还清本息。如到期不还,本人自愿承担违约金每天200 元, 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借款人(夫妻):李某某 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