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绵广高速公路追尾’事故并不严重;为什么有‘事故车辆检测鉴定的费用呢’她并没有检测鉴定;就给我开了;一张收款收据‘一个车辆800元
我父亲于去年11月骑摩托三轮车发生事故,后经交警调查认为当时3人证言没有发生大的碰撞,但是三轮车的前轮扭转明显,怀疑车的质量问题,车子才买了5个月。于是我们起诉厂家法院组织鉴定,但是在鉴定的当天发现车子在交警大队安排的停车厂被人为拆卸。鉴定的人员取了当时照片,又查验了被拆卸的车子,没有说这个对鉴定影响多
车辆碰撞,事故乙方(无责)对完全修复不满意,要求更换,并拒绝第三方鉴定,甲方该如何去做。
我是交通事故甲方(全责),买了全额保险。发生两车相撞,我车撞上乙方的车门,交警判定我的责任,我也联系保险公司进行理赔。 在第一次车辆定损过程中,保险公司的定损内容是按完全修好乙方车门的费用进行了定损。两天后,乙方突然对定损不满意,要求甲方我赔偿其一个新车门。我又联系了我的保险公司,要求其重新定损,并
发生交通事故后,交管部门将作为证物的事故车辆丢失,造成事故受害方无法进行事故检验鉴定,无法获得事故真相。交管部门据此给付被害方事故证明而不是事故鉴定书,使得受害方无法获得有效经济赔偿。请问交管部门应负什么责任?作为受害方该不该获得交管部门的赔偿?
发生交通事故后,要求做事故测速鉴定和事故痕迹鉴定,请问这个鉴定费是由事故当事人出还是由交警队出?费用是多少?在法律上有何依据可循?谢谢! 鉴定是交警要求做的,一共是三千五百元,交警要求事故责任方出,请问有道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