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有过一次外遇(几年前已妥胁),而这次因跟异性朋友常短信联系使老公生疑,非要离婚,而小孩已12岁老公一定要小孩,而我现在没有经济来源,财产房财二人之间都没有,如果真离婚我能得到什么呢??? 老公有个厂是与朋友同办的能算财产之一吗?
朋友的姐姐无职业,男方月收入约三四千元,他们有个十七岁的女儿。因男方在外拈花惹草不顾家,他们于去年11月离了婚。离婚时签定协议:存款9万元归男方,将登记在男方名下的住房过户给女儿,监护权归朋友的姐姐,男方每月支付800元抚养费,学费和生病住院的费用另外支付(离婚协议已在民政局备了案)。但男方一直握着房产证
鉴于男方要求离婚原因,男方应一次性补偿女方精神损害费人民币现金叁万(¥30000.00)元整。上述男方应支付的款项应于2010年10月30日前支付完毕(附欠条)。然后另外写下一个欠条。 我想问的是,这样写有没有法律效应,如果他以后不给,能不能起诉他?
鉴于男方要求离婚原因,男方应一次性补偿女方精神损害费人民币现金叁万(¥30000.00)元整。上述男方应支付的款项应于2010年10月30日前支付完毕(附欠条)。然后另外写下一个欠条。 我想问的是,这样写有没有法律效应,如果他以后不给,能不能起诉他? 另外,他暂时无赔偿能力,写欠条有必要吗?
在离婚协议中,这样约定“二、子女抚养权和探望权: 女儿的抚养权归女方所有,目前暂归男方抚养,女方可随时领回女儿自己抚养(在女方未提领回时,男方须带女儿在身边尽抚养责任)。抚养费各自负责(谁带谁负责)”,有法律效力吗,法律会认可这样吗?
我是山西人,我老婆是四川人,我老婆在没有做好结婚准备时和我发生关系并有了孩子,之后结婚感情一直不好,现在感情破裂,她对孩子不怎么关心,从孩子10个月开始一直由我父母带,我定期一个月看一次孩子,现在我们各自回到自己的家乡,分居半年多,我们想起草离婚协议,为了孩子的成长,我想自己带孩子,不需要女方抚养费,
您好!我是2006年离婚的,在离婚协议中关于孩子问题的描叙是:女儿XXX双方共有,现暂由父亲XXX抚养,日后孩子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跟随母亲或父亲一起生活,双方不得阻拦,在和哪一方生活期间由那方承担孩子的抚养费。请问上面的描述从法律的角度讲有效吗?是否一定要有“判给XXX”的明确字眼才算是判给XXX。上面的描述是
离婚协议孩子 归男方、 男方不要任何财产. 如女方要回孩子、男方需不需要给女方抚养费
离婚协议孩子 归男方、 男方不要任何财产. 如女方要回孩子、男方需不需要给女方抚养费
离婚协议上写明孩子判给男方,但是6年来一直是女方抚养,男方不想给抚养费
女方怀孕期间,男方出轨,女方大闹,生个女儿,男方(想再找人生个儿子)逼着离婚,却在离婚协议书上写成是 女方要求离婚(小孩7个月大),女儿判给男方,但是男方将那儿给他姐姐带,并不允许女方探望,所以女方找人 小孩抢回来自己带,从2004年到2008年,男方从未给过一分钱,也未探望,男方再婚,又生了个女儿,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