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难道凭执行局的终止执行裁定还不能主张一般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么?
我于2008年1月14日在辽宁葫芦岛市的兴城法院起诉了债务人和担保人,2009年3月3日判决债务人还款,同时驳回我对但保方连带担保的诉讼请求,原因是担保书字面上理解为一般担保。 2009年转入强制执行,首先对借款合同上提及抵押的房产(已在诉前进行诉讼保全)和机器进行查封。但是经执行局查实,该已保全的房产已经转卖,转卖的时间是在我方保全之前,卖的形式是以公证的买卖合同,但未过户,并且该房子的新买家以长期入住。机器又多次转卖。所以执行局出具了“终止执行裁定”字面是债权人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所以。。。。。。随即该执行局将该扣押房产“解封”。 这样我又于2010年4月对担保人进行诉讼追款,于2010年10月19日开庭,2011年1月15日出判决,已裁定的形式驳回我的诉讼,理由是“一事不再理”因为我在2009年诉过担保人了就不能再诉了,其实明显是担保人本土作战的原因。这样我上诉至葫芦岛中院,2011年3月中院以兴城法院所用法律错误为由发回重审。 现在兴城法院的主审法官托了我一年多后告诉我让我说我这案子没有好趋势发展,建议我另案起诉执行局该执行时不执行并要求国家赔偿。。。。。。 我的主张是目前凭执行局终止执行裁定,即可以证明了主债务人,没有偿还能力,一般担保人的代偿即可实现,而兴城法院认为虽然执行局当初出具了终止执行裁定,但是我们有消极的因素在所以导致当时未能有效执行,实际情况我多次主张但执行局不予执行。案件卷宗里也有各抵押物转卖的凭证。 问题,我与法院的各方观点哪个站得住脚?谢谢!!!
我朋在一家借贷公司上班,曾经介绍几个人在他公司放款,并抽取了少量的提成。最近他公司的资金周转出现问题,我想问假如公司无法还款,他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吗?友
我父亲2005年在朋友向银行贷款时,用自己的房产证做担保贷款,先如今,借款人死亡,且一直没有想银行还过款,借款人有子女且现在无法联系,我父亲作为担保人应该承担什么责任?现在银行已经上诉要求我父亲还款,请问我们该怎样维护自己的权益,让损失更少。
甲、乙、丙三借款方与贷款方丁签订联保贷款合同,期限为2011年3月至2012年3月,意思即在这个期限内,甲、乙、丙任一方向丁贷款,其他二方均为借款人的连带责任保证人,现乙方于2012年2月向丁方借款200万(之前无贷款),借款期限至2012年7月,但甲、丙双方并不知情,目前乙方已逃逸拒不支付丁方借款,试问甲、丙方需向丁方
出借人和借款人签订借条,有担保人签字,担保期限两年。现出借人在担保期限内起诉,出借人提供的证据有借条一份,银行汇款回证一份。银行汇款回证的汇款人、金额和出借人、出借金额均不一致,就是说银行汇款回证和借条没有任何关联性,缺乏证据的本质属性。出借人有什么办法证明这份银行汇款就是他出借的资金?借条作为实践
出借人:张三 借款人:李四 担保人:王五 出借人张三和借款人李四签订十万元的借款合同,担保人签字做担保,担保期限两年。现借款人李四出逃,出借人张三在担保期限内起诉担保人王五,要求还款。出借人张三提供的证据为一份三方签字的借条。 一、张三负有合同履行举证责任。 《合同法》第210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下面这个冤案,如果判我继续会执行局执行,而又因当初执行局的终止裁定不予执行导致目前无法有效执行,是否
我于2008年1月14日在辽宁葫芦岛市的兴城法院起诉了债务人和担保人,2009年3月3日判决债务人还款,同时驳回我对但保方连带担保的诉讼请求,原因是担保书字面上理解为一般担保。 2009年转入强制执行,首先对借款合同上提及抵押的房产(已在诉前进行诉讼保全)和机器进行查封。但是经执行局查实,该已保全的房产已经转卖转卖
我于2008年1月14日在辽宁葫芦岛市的兴城法院起诉了债务人和担保人,2009年3月3日判决债务人还款,同时驳回我对但保方连带担保的诉讼请求,原因是担保书字面上理解为一般担保。 2009年转入强制执行,首先对借款合同上提及抵押的房产(已在诉前进行诉讼保全)和机器进行查封。但是经执行局查实,该已保全的房产已经转卖,
我于2008年1月14日在辽宁葫芦岛市的兴城法院起诉了债务人和担保人,2009年3月3日判决债务人还款,同时驳回我对但保方连带担保的诉讼请求,原因是担保书字面上理解为一般担保。 2009年转入强制执行,首先对借款合同上提及抵押的房产(已在诉前进行诉讼保全)和机器进行查封。但是经执行局查实,该已保全的房产已经转卖,
难道我方凭终止执行裁定去起诉一般担保人条件不足么?还是。。。。。。。
我于2008年1月14日在辽宁葫芦岛市的兴城法院起诉了债务人和担保人,2009年3月3日判决债务人还款,同时驳回我对但保方连带担保的诉讼请求,原因是担保书字面上理解为一般担保。 2009年转入强制执行,首先对借款合同上提及抵押的房产(已在诉前进行诉讼保全)和机器进行查封。但是经执行局查实,该已保全的房产已经转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