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2005年8月,当事人双方对现售房屋(某花园新城某幢某号房)实地勘察后,当场双方议定整套房以按套计价,总金额(人民币)230000元成交,并在2005年9月1日双方当事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中直接约定:一、商品房销售依据为〈现房〉,二、计价方式与价款为按套计算、总价款230000元,三、付款方式及期限为一次性付清楼款(2005年9月10日出卖人连州市现代置业有限公司收款收据),四、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为出卖人365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确保买受人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等约定。为了及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按《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将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买受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可是出卖人一直采取回避的态度,日追月问始终未果,至2007年4月,费尽心机从房产部门了解到出卖人于2006年4月20 日已将我已购的房屋,办理了罗某某的《房地产权证》并已设定抵押。 鉴于这种情形,经过苦苦追求下,2010年4月出卖人才同意将房屋产权从罗某某当二手房转卖过户,在办手续前,出卖人说:其他人不办先,就办你一家,不过,你的面积超平方,要补钱!我听后很愕然,为能办证顺利,只好说如果合理的我一分不少!在办证中,从一手现楼变二手楼并按现时楼价评估价格,加上什么所得税、营业税(帮罗某某支付的)等办证过户总数额逾4万元。我曾想讨说法,但一直又考虑到是邻居,就当自己倒霉了。然而他却楚楚逼人要追超方款30平方,计28000多元,我怎么办?
在买卖过程中销售人员确定根据买受人条件可以顺利办理贷款,买受人才交纳首付并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但是最终未能办成,买卖合同已经在房产部门撤消备案。与开发商协商退还购房首付款没成功。就这个纠纷各项法律法规有那些条款适用呢? 想起诉开发商和销售人员,有哪些法律适用,可行不可行? 销售的承诺,如何认定是开
我在临汾买了一套商品房,合同约定是2008年12月31号交付使用,可是到2009年4月20号开发商才通知我交房,我让开发商支付违约金,可是开发商不按合同支付并且提供不出合同约定交付房屋时需提供的峻工验收合格证明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和住宅质量保证书,所以我一直没拿钥匙,如果打官司的话我向开发商要的违约金应该是到什么时间截止?
律师,您好,我想咨询以下问题: 我于2005年12月份购买商品房一套,合同约定2006年5月份交房,直到现在(2009年6月),开发商仍旧未能取得验收合格证。我于2007年九月起诉开发商,要求其按照合同约定赔付违约金及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今年4月二审(终审)判决胜诉。判定开发商赔付直至2007年9月起诉之日前的违约金及
我的房子合同上写明于2009年7月30号交房,合同上写明是以书面形式提前一个月通知我接房,到了7月30号下午5点半,售楼处才电话通知我,31号去接房。到了现场,开发商没有出示“三证一书”,且在我们要求下也不出示。房屋为33层商住楼,小区未完善,甚至连道路都没有修完,各户电表也没有安装,最大的问题是,于2栋商住楼屋面
签订了带跃层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时,开发商表示跃层部分能领到房产证.且写在合同中)。收房的时候开发商表示跃层面积无法领到房产证了。并表示房产证无法领取和城建部门有关,和开发商无关。 这种情况我能否要求开发商继续履行合同,领取跃层部分的房产证? 如果向法院提起要求领取跃层部分的房产证,法院会支持我的
我通过中介出售了一套商品房,出售的时候产权证正在办理中,于是中介给我们买卖双反写了交易合同,买方先付一部分的款,剩余的等产权证办理下来在付全款,但是中介居然没写产权证的办理期限,这样都变成无限期去了.现在变成我收了对方一部分钱,又不能动,我的房子还在出租,每个月1200的租金对方却在收,我又去问了建设局说我的房子
我与开发商签订了合同,合同中明确写明了商品房面积为120平米,但交房时面积为165平米,超出合同面积45平米,按江苏省商品房管理条例超出的3%的可以不付给开发商钱吗?
我从开发商手中买了一套住宅和车库,合同中对住宅公摊面积有约定,但车库合同中没有约定公摊面积,现按照合同约定面积开发上没有那么多交付,开发商说面积已公摊。请问此理由是否说的过去,还是开发商应该按照合同约定面积交付?面积少了,是否应该减少车库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