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内容:
2011年8月本人被聘入XXX工作,试用期为一个月。后因工作出色于9月份被任命为该店店长,并签订年薪制合同一份,合同有效期为两年,年薪4.3万(月平均工资为3600元,其中3000元按月发放,剩余600元年末统一结算)。
2012年5月7日本人因怀孕需卧床休息向该单位负责人XXX口头申请休病假一个月,经同意后实行休假,但在休假期满前被该负责人以本人目前身体状态不适合从事原工作为由,电话通知约谈并劝辞(有录音证明)。由于本人坚持要求维持劳动关系,于是被该负责人告知取消休假提前到店上班,并出具医院相关病假证明。当6月5日本人正常上班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后,该负责人再次提出将对本人调岗降薪,在本人拒绝这种不合理的安排后,对方于6月7日以病假证明造假违反了单位规章制度为理由书面通知本人已被开除,拒不承认当时同意请假,也不提供具体规章制度内容,更以没时间为理由拖欠剩余工资。
2012年7月5日,在接到书面开除通知书一个月后,本人再次到该店要求该负责人结算剩余工资(2011年9月至2012年4月未结部分及5、6月份工资)时,又被对方以到年底结算为借口拒付所有工资。
附:期间该单位还随意制定规章制度。
请求事项:
1、 对方结清所有拖欠工资并依法赔偿,计11931元。
2、 按相关法律规定支付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代通知金、赔偿金, 计10800元。
3、 对国定价日加班申请经济补偿 。
(计算明细在第二页,均参考相关法律法规。)
1.对方结清所有拖欠工资并依法赔偿参考:《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五章、《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等法律法规。
年薪4.3万(月平均工资为3600元,其中3000元按月发放,剩余600元年末统一结算)。
至病假前,实际工作8个月。
8个月 * 600元 = 4800元
月平均工资=年薪 / 12个月=43000 / 12=3600元
计薪日=月天数-休息日=30-4=26天
正常日工资=月平均工资 / 计薪日=3600 / 26 =138元
(5月1日-5月6日,6月5日-6月7日)正常上班共计8天=8 * 138元=1104元
病假日工资=月标准工资 * 60% / 计薪日=3600*60% / 26=82元
病假天数 =29天(5月7日 – 6月4日)-4天(休息日)=25天
病假工资 =病假日工资 *病假天数 =82 *25 =2050元
剩余工资 =4800元 +正常上班8天 +病假工资 =4800+1104+2050=7954元
应付工资 =7954 +7954*50%=11931元
2.按相关法律规定支付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代通知金、赔偿金参考:《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等法律法规。
一个月代通知金3600元,两个月经济补偿金(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200元。
赔偿金额 =代通知金+赔偿金=3600+3600*2=10800元
这样要求赔偿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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