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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接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立案一厅做出的本院认为,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再审条件。本院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特此通知。想要了解详情请百度输入最高人民法院大事项记杨洪岐。根据民事诉讼法179条规定多项内容足以推反原审判决,被申请人造假,请求法院做职代会决议、通知与除名通知做纸张与墨迹笔迹年代技术对比鉴定,人民法院明知是假的,以哈尔滨市做不了为由不给做法鉴。根据被申请人提供材料足以推反原审判决。
2012年两会期间自2月27一3月6日就在最高人民法院上访,可与2012年7月9日接到最高人民法院立案一厅由南岗区人民法院哈西法庭转交2012年2月13日下达的通知,经本院审查认为,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再审条件。本院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特此通知。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做出通知,为什么二月27日至3月6日期间在最高院上访接谈时不给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179条之规定有从份证据法条等证明符合立案条件,并且已形成一有效证据链,根据被申请人提供假证据,都足以推反原审驳回判决,事实具在法律诉讼,最高人民法院立案一厅就是不依法办案,有法不依,由最高人民法院立案一厅下达案号(2012)民监字54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司法解释二、第一条(二)款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当事人与家属收到除名通知,应负举证不能责任,且当事人患有{精神分裂症}自1988年调新单位后由于单位给付出工资不合理,上两三个月开不足一个月工资计三、四拾元钱,因此经常与领导打仗生气患成精神分裂症,后被放假回家,在于2001年找单位办理退休手续缴纳养老保险金时被告知以与1990被单位按自动离职除名,但本人与家属那时根本上就没有接到过什么通知与除名通知,会说不如会听的,仲裁时效60天谁都知道,事隔这么长时间,如接到了,还能再去找单位办理退休缴纳养老保险金吗!在申请仲裁时,就由于无证据至使仲裁不予以立案多次,因当事人与家属只是在找单位办理退休手续缴纳养老保险金时被告知按自动离职被除名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若干规定}法解释}(2010)32号第6条一、二款之规定一、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二、被答辩人对答辩人按自动离职处理的行为是错误的,我国法院规定企业通知职工在规定期内回单位报到或办理相关手续应遵循对职工负责任原则,以书面形式直接送达职工本人,本人不在的交其成年亲属签收,根据以上法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应负举证不能责任。公告通知送达违法。根据申请人所提供证据已形成一个有效证据链,当事人(患有精神分裂症)经法鉴为特残一级,是无行为能力人,法院与被申请人都非常清楚,怎能认定被申请人做假证,派两名职工送达除名通知,应视为合法送达,无法律依据,申请人是无行为能力人,当事人不签字有家属有居民委、办事处、派出所为什么不找。根据劳动法等相关规定对患有{精神分裂症}病人除名违背劳动法
劳动纠纷案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1983年,我被县工商局聘为工商协管员,后兼任区个协主任,2003年7月将我解聘,2003年12月18日,我在解聘协议上注明“待寻到有关法规及政策后再作处理”,领取了部分经济补偿金。后我多次向县工商、个协、市工商局、县政法委、信访局申诉要求解决养老、医疗保险和补发工资及福利无果,遂于2008年10月8日向县劳动争议仲裁委申
劳动纠纷案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1983年,我被县工商局聘为工商协管员,后兼任区个协主任,2003年7月将我解聘,2003年12月18日,我在解聘协议上注明“待寻到有关法规及政策后再作处理”,领取了部分经济补偿金。后我多次向县工商、个协、市工商局、县政法委、信访局申诉要求解决养老、医疗保险和补发工资及福利无果,遂于2008年10月8日向县劳动争议仲裁委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四条规定 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
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第七条?
第七条规定:“房屋登记行政案件由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一)请求房屋登记机构履行房屋转移登记、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等职责的;(二)对房屋登记机构收缴房产证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三)对行政复议改变房屋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 1.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由
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在河南是不是管用
我女儿因误诊至残,鉴定所不用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鉴定,而用,《职工工伤与职业病定残等能鉴定。请问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在河南是不是管用。我能不能要求用法庭用《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