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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起诉状

行政诉讼起诉状 原告:郑立(李冬容之子),李冬容今年90岁高龄,思维不清,汉族,江西南丰人。住址:江西省南丰县幸福小区202 被告:邓文宏(男,南丰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邵建忠(男,南丰县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拆迁办主任) 郑 恒(男,南丰县国土资源局交易中心主任) 诉讼请求:2014年4月房屋未拆迁之前,曾经多次,向省信访局网站投诉,南丰县信访局去过,但信访局用各种理由拒接接受投诉材料,后转向南丰县人民法院立案厅和刑事厅赵厅长用各种理由拒绝接受原告的立案。 南丰县人民政府对原告房屋采取了行政强制执行,但却没有依照《行政强制法》的 规定一步一步去履行法定程序,所以被告人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是违法。 2014年3月22日南丰县拆迁办拆迁了李冬容座落在凯升购物广场的房屋,房屋室内占地面积119m2,补偿357000元,按照国务院2011年第590号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9条之规定,拆迁办应补偿给李冬容2247510元,拆迁办承诺在2015年9月份负责办理幸福小区11栋1单元202室经适房一套的房产证等相关手续应即时办理。 事实与理由: 坐落于江西省抚州市南丰县桔都广场旁,东到规划路,南至凯升购物广场,西至凯升购物广场,北至国安路,房屋建筑总面积748.4m²,房屋共三层,室内为瓷砖地面,简易装修,经南丰县天平房地产有限公司现场测量,房屋建筑面积748.4m²。其中二层和三层是郑鸿《李冬容大儿子》个人后加上的共579.13平方米;房高2.8米,空心水泥砖堆接而成的墙体;第一层房高3.2米,是用红砖一块一块叠起的墙体结构。二层和三层房高2.8米,其中二层有119平方米和三层119平方米是没有土地使用权的;是用空心水泥砖堆接而成的墙体结构。李冬容的房屋在第一层,房高3.2米,是用红砖一块一块叠起的墙体结构,有一客厅、四个房间,一个卫间,建筑面积119m2有南丰县新建局发的建房证,房主郑万龙;房屋拆迁之前一直在郑鸿手中。郑新在其它七姊妹兄弟不在场,也未经商量的情况下,签订了房屋补偿协议。 郑新《李冬容第七个儿子》常年在外省打工,对本县房屋补偿政策一概不知情,本人相信人民政府应该以群众利益为根本,便盲目地与南丰县拆迁办补签订了房屋补偿协议。签订协议后,郑新和子姊妹兄弟经过对国家及南丰县政府拆迁补偿政策的了解,发现该份协议存在很多不公之处,有明显的欺诈性,房屋征收与补偿应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为此,本人和子女们提出以下几点异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1、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2、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的需要; 3、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4、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5、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害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公共利益的需要。 从以上六条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可以证明李冬容的房屋不在国家和南丰县政府政策规定的征收拆迁范围内,而是南丰县人民政府和建筑商共同合作的有着明显商业性、营利性的建筑项目。所以南丰人民政府应按商业性、盈利性建筑项目补偿标准补偿给李冬容才算合理合法,反则拆迁小组有明显借拆迁之名实为抢夺李冬容财产之嫌。 二、南丰县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拆迁办违规操作;房屋补偿面积119m²与事实不符,本人房屋实用占地面积为119m²,按照李冬容房屋所处地段在南丰县1:1.5的拆迁补偿比例计算,本人房屋实用占地面积为178.5m²,再加上土地和过道等公摊面积,178.5m²,共计总面积357 m²,所以本人房屋补偿面积应按357 m²计算。 三、补偿标准过低;原告有县城建局的建设许可证,但没有办理土地证和房产证;高3.2米,用红砖一块一块叠起墙体的结构,而二层和三层房高2.8米,是用空心水泥砖堆接而成的墙体。都按3000元补偿明显不公;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同区域房地产新楼盘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具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确定,本人房屋所处地段市场价为6000元/ m²,此类地段按1:1.5的拆迁补偿比例计算。周边房价6000元/ m²的补偿标准,按照最低的房屋售价来看,补偿标准应按照6000元/ m²计算,但协议按3000元/ m²计算补偿,这明显与国家政策不符,严重侵害了本人的合法权益。另外,本人被征收房屋的价值未经过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这明显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 四、未给予临时安置房或临时安置费及停业停产的损失补偿。 根据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委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或停产停业损失的,应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提供周转用房,及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而协议中却未提及到上述补偿内容。另外,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之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且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但拆迁小组及相关房屋征收部门却未严格依照上述法定程序执行,即未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也未发布公告,更谈不上听取群众意见,严重侵犯了我的知情权。 基于上述几点异议,现本人特提出李冬容房屋补偿变更为如下: 一、房屋补偿:360m²×6000元/ m²=2160000元 二、南丰县房产管理局承诺的2015年9月份之前负责发放李冬容在幸福小区11栋1单元202室的经适房房产证必须尽快办理。 三、其它补助:① 水电安装补助2510元;② 安置补助10000元;③停业损失补助12000元;④ 搬迁补助3000元;⑤ 室内装修补助60000元。这五项补助共计87510元。 综合上述第一、二项,本人和被征收房屋应得补偿款共计2247510元,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房屋征收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给予公平补偿,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在此,本人强烈要求拆迁小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的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条款,给予合理的补偿。 特此强调:本人房屋不属国家政策拆迁范围的房屋,纯属开发商与南丰县政府合作的商业性质的建筑项目。 此致 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起诉人:郑立《李冬容之子》 2017年3月28 请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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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人:南海=观音
提问时间:2017-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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