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第十五条关于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60日内,应办理《房地产权证》。
开发商在办理《房地产权证》时,《房地产权证》在2009年10月29日交给业主,在这之前业主多次问开发商证办下来没有,都说没办下来。业主接房时间是2008年11月19日,那么开发商违约结束日应是哪天?另外开发商交给永川区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合同登记时间是2009年3月9日。开发商给业主的房产证复印件登记日期是2009年4月17日。现在开发商说违约结束日是2009年3月9日,业主认为违约结束日应是2009年10月29日。开发商理由是我的申请已交给房地产管理部门了,我的任务就完成了。没我的违约责任,你不可能把房地产部门违约责任算在我头上,请问大律师对吗?
开发商说是应办理<房地产权证》,不是交给业主《房地产权证》。他的说法对吗?所以违约结束日是2009年3月9日。你要叫我赔付到2009年10月29日,你根据什么,理由是什么?请问大律师我该如何答复开发商?
商品房延期交付使用而开发商又不同意按合同约定赔偿,我该怎么办?
本人购买了一套商品房(6带7层阁楼),在合同规定的日期到售楼处办理入户手续。开发商安排的办理手续的流程是要将所有需交费用交完后方能验房。本人在交齐所有费用后,验房时发现7层阁楼有严重漏水情况,遂未从物业手中领取房屋钥匙。经与开发商协商同意维修。自2008年5月29日进户验收发现房屋有漏水情况时起至2008年10月4
我在临汾买了一套商品房,合同约定是2008年12月31号交付使用,可是到2009年4月20号开发商才通知我交房,我让开发商支付违约金,可是开发商不按合同支付并且提供不出合同约定交付房屋时需提供的峻工验收合格证明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和住宅质量保证书,所以我一直没拿钥匙,如果打官司的话我向开发商要的违约金应该是到什么时间截止?
请问: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第15条第2款: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中,买房人由于开发商的问题,不能按时取得产权证书的赔偿方案中,买受人不退房的,出卖人按已付房款的0.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合同中没表明是日支付),请问合同指的是日支付还是总的支付?
我是四川宜宾的一个普通老百姓,于今天4月与重庆圣马宜宾分公司就其销售的圣马.聚福苑达成认购协议.(到现在,我们已经350户左右被套其中了) 协议标题为:圣马.聚福苑商品房认购协议书.其中规定了房价(总价和单价)房屋坐标,户号等等..协议中明确写到;甲方(圣马)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乙方(我们业主)应在接到甲方通知的7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第十三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出卖人应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18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买受人不退房的,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现在开发商已经违约近1000天,照
我想咨询一下房地产开发商给出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不是规范合法的,如果有什么问题,请帮忙指出!
商品房买卖合同 甲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 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协议,订立本合同,合同条款如下: 一、商品楼名称:****区工程 二、商品楼地址:***** 三、定购商品楼: #楼 单元 室 四、商品楼使用性质与建筑面积: 楼 平方米 五、商品楼价格:单价每平方米 元、合计
开发商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时间,定为360日是不
开发商在合同中强行将商品房交付使用后,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的备案时间,定为360日,是不是违法了?在签订合同时不允许我们做任何的修改,全部是开发商提前做好的合同,合同里还有很多不合理的条款,如不签就不退1万元定金。无奈,我们只好忍辱签了合同。11月10日就该交余下的30%房款了。我们
我买的商品房1层,开发商承诺有4米宽的院子,只有使用权,如何在房屋买卖合同中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