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想咨询一个房屋租赁问题。2009年4月,我同房东签订一份无固定期限合同,双方同意在至少租半年以后,可以双方随时协议解除合同。但2010年3月底,房东要求收回房屋自用,并发出书面通知,要求三个月之后搬家。
当时合约条款是“该物业租赁期为2009年4月30日起至至少半年。”现在房东否认合约为无固定期限,说合约束力只在半年内。
请问,房东是否有权单方面提出强制收回房屋?那份无固定期限合同是否有效?
合同部分条款:
7.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该物业,乙方应如期交还;并交清各项费用后,甲方检查房屋内的各项设备没有损坏时,甲方退还乙方押金,不含利息。如甲方该物业继续出租,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权。但必须在本合约期满前一个月通知甲方。若乙方不续租,也必须在本合同期满前一个月通知甲方,否则将视乙方违约并扣一月的押金为违约金。
8.租赁期半年内,甲乙双方不等借故解除合约。如甲方需收回该物业自用或乙方确因事需要退房,均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并交清各项费用后,甲方检查房屋内的各项设备没有损坏时,违约方须赔偿一个月租金作为违约金。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租期不明的处理。当事人对租赁期没有明确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是否可以要求房东做出相应赔偿?
您好,我的租房合同上有一条写明如果到期不续租,必须提前半个月通知房东。否则不退还押金。 这个是否有法律依据? 因为我是提前5天和房东说的,现在房东以这个为由,不退我押金。 他这条规定是否有法律依据,算不算霸王条款。而且他这个是属于群租房,如果我要走法律程序,是否会胜诉。
法院收到国土局的行政强制执行申请后,于6个月后作出裁定:准强制执行。我是本案利害关系人,至今没有执行,再找法院,说是他们的案件办完了;要执行就要国土局再写申请才能强制执行。请问是否有法律依据?
大概去年十月份左右,工商局来我网吧要求订报纸(我们没有答应订报纸)和检查时发现我们在卖方便面和矿泉水等食品,就带走了我们的营业执照正本,并没有出具任何书面手续,也没有叫我们签字什么的。后来我去拿的时候他们说要罚款,我没有交。一直到现在执照都还没取回。不知道工商局这样做是不是违反了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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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都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可以领取失业金吗?我已经交了2年多了!可以拿到失业金吗?
2011年3月26日合同到期不续签,2月25通知我不要上班,回家自己找工作。我的年假因之前没有休,单位说:“3月1日至5日就算休年假的时间。我觉得:”国家规定提前一个月通知,不应该把年休假放在这期间,如果放在里边儿,找工作的时间就不到一个月,感觉不合法,请专家告诉我:应该怎样要回属于我们的合法经济。(其他经济补
房屋到期房东以不继续租用为理由禁止承租人继续使用,承租人是否可以提出补偿装修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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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底商出租干美发,口头约定我们随时用房她随时搬走,现在我想用房,让她腾房她就赖着不走,找各种理由(没地方去,找不到地方)反正就是赖着不走,我们只好到法院告她,现在我们一审、二审判决都下来,判她腾房,她还是不走,我们申请强制执行,我看执行厅的人多次找她,对她不起任何作用,她还在干着美发,太赖皮了。
被执行人不能按照判决履行赔偿,因此被法院强制拘留了15日,请问,法院还可以再次拘留被执行人吗? 也就是说,只要被执行的人不履行赔偿,法院就可以连续的对他进行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