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广州市城中村的户口 03年结婚 然后通过外父的折产将宅基地一层砖瓦结构的危房转入我老婆的名下 同年拆除重建 我投入了所有积蓄和夫妻向外借款建起了一幢4层450平方的楼房 现有一个6岁的女儿 由于老婆在一年前出轨 长期与一个有妇之夫在外面同居 因此造成感情破裂 更于今年初向法院起诉离婚 并否认出轨事实 否认房屋重建事实 更诬告我与他人同居 有不当作风 后来我经过多方取证 经过庭审 在我提交的证据上证明了她出轨的事实和房屋婚后重建事实 现在己经过了二次庭审 案还没有判 但法官认为 我婚后重建期虽有个人银行流水帐的清单 但却没有明确指出我的资金是用于购买建房材料的指向 后期所找的材料供应商证明笔录和施工包工头的证明笔录可采信度低 而且就宅基地房屋的名字是登记在女方名下 法律上没有分割使用权的依据 只能通过调解就分割问题达成协商 但我们夫妻之间己经无法存在沟通的可能 夫妻关系己经非常的恶化 就目前这种情况 这种结果 我不但妻离女散 家庭破碎 还要面临十来来辛苦积累的财产一无所有 我想问一下我应该要怎么做 我能够怎么样才能争取得到属于我的财产 我的女儿抚养权 法律是否能够公正的还我公道 还我合法的尊严
丧偶后,分得属于自己的那份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之后与外地女子再婚,婚后夫妻拆旧房建新房,房屋所有权为二人所有,现离婚同时又遇分配拆迁补偿(拆迁补偿包括宅基地区位补偿款和房屋补偿款),房屋所有权分为夫妻共同财产,那宅基地使用权也依据“地随房走”被分为夫妻共同财产吗,还是分开算,宅基地使用价值归一
户口迁出且房屋倒塌多年(但有1981年发的宅基地使用证),本人又未居住此地,现在此地正待开发,本人想回原出生地用父母亲(但都已去世)的宅基地使用证建房,当地村民不同意,要本人重新购地才能建房,合理吗?
农村宅基地房屋继承问题急需解决,麻烦贵律师事务所给予法律援助,谢谢!需援助的概述如下: 无子女的老人(男女)都已过世,两老人不是农村“五保户”。两老人生前有两间房屋,男老人于1990年过世,女老人年事已高无钱无能力料理后事,当时男老人堂弟征求其侄子们(老人共有4个侄子,大侄子已故)意见,是否能共同负责其
老两口是经法院民事调解协议离婚,房子一人一半,一直以来宅基地的使用权都在男方,现在想分割可以吗?他不肯给时该怎么办?
农村宅基地使用证登记的户主在房屋分割后又拆旧盖新,那么新建房屋的所有权属谁?
农村宅基地使用证登记的户主在房屋分割后又拆旧盖新,那么新建房屋的所有权属谁?
我家祖遗宅基地上的房屋---土地使用证是我父亲的名字,我姑姑能分割吗?
我家祖遗宅基地上的两间土坯房,,现在姑姑要求分割,姑姑认为,两间土坯房是爷爷留下的,就应该有她的份,爷爷去世已经22年,父亲在世时的这期间她从未提出过异议。父亲刚去世,他就要求分割。土地证上一直是我父亲的名字,我不明白,地随房走,姑姑有权分割吗?
房子是我的父亲和爷爷奶奶一起造的82年之后爷爷奶奶去世了92年的时候有了一张宅基地使用证是我父亲的名字之后我父亲去世了,请问拆迁的时我的两个伯伯能得到这房子吗/
我家居住地在农村,91年我应征入伍,97年转为专业士官。同年我出大部分资金,其余部分由几个姐妹共同出资新修建楼房一栋,父亲为户主,在此之前三个姐已出嫁。父母均一直由我和几个姐妹共同抚养,2002年我转业回家,自谋职业。户口落在老家原地,也住在老家原地,且无其它房产,但为非农业户口。2008年我哥死于大地震,此后
法学硕士研究生专业研究房地产、宅基地、婚姻继承、行政审批、行政诉讼、劳动人事事宜等纠纷调解与处理。常年法律顾问费北京最低,执业近十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执业实务经验丰富,具备娴熟处理案件的综合素质和系统的逻辑思维能力。近年来,以房地产、宅基地、婚姻继承、经济、劳动人事等纠纷的调解处理作为专业发展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