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个大企业的员工,在公司工作六年,在春节期间把员工的考勤搞错,《该员工是我老乡》被公司定性为私自更改考勤,被公司在26日辞退,公司没有相关的管理制度,这样的辞退有没有经济补偿啊,
公司以不符合工作调动为由将我辞退,且表示不给于任何经济补偿,我要如何维权?
我是2006年12月11日进入公司工作,公司当时试用期为3个月,所以我是在2007年4月份签订的劳动合同、公司开始为我缴纳保险。期间由于公司需要有过多次人事调动,都有调动单,08年4月份又续订了劳动合同。08年12月27日我在家歇班,公司通知我有工作变动,具体情况让我28日一早找要调往的部门经理谈话,他告诉我公司的决定和以
你好! 我是2001年3月份进入公司的,公司的合同是一年一签,在今年签合同是,公司附加了一条,就是如果公司和我续签合同的话提前30日书面通知,如果不通知则合同到期自动终止,以一个月基本工资来代替通知,我觉得跟劳动法不符,但公司说如果不签就算自动离职,赔付一个月失业金就可以走人,我在这种情况下不得不签,我想
我是以2008年12月12日入职,当时签订的是3年的合同,无试用期,2009年6月,公司更改了公司名称和法人,应公司要求,于7月1日又重新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合同,原合同作废.8月18日被突然遭辞退,并当日办理工作交接手续,交接时领导口头上承诺会补我额外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的,工作交接完后,因已超过下班时间,就于第二天办理辞退手续.可办
工作3年了,公司以工作失职辞退我,且不给任何经济补偿,是否正常
在公司已经工作3年了,这三年中工作日每天都要加班半小时,没有加班费;第一年每周六还要加班半天,每月只给200元的加班费,其他没有任何补偿,最后公司以我在工作中失职为由辞退我,且不给任何经济补偿,是否合理?应该如何处理?是仲裁快?还是法院起诉快?是否有法律支持我?请各位律师给予帮助,谢谢!!!
我于2007年10月进入该公司,办公地点在乐山,公司总部在成都,也签了劳动合同,但当时公司没返一份劳动合同给我,具体合同期限也记不清楚了,在2010年2月公司以我所在区域业务已取消,在该区域不再需要人而辞退我,只说把工资结算完但没提补偿,请问,公司辞退我(我并没有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我能按劳动法的规定得到补偿吗?那应该如何
我是02年4月进公司工作,直到08年3月31合同都是每半年一签。新劳动法颁布后,08年3月31后公司又接连跟我签了两次一年的固定期合同(公司要签3年协商后我要求只签一年)合同3月底到期,公司迟迟无明确答复,直到3/15我主动询问才知公司不与我续签合同并且与3/31办理了离职手续同时告诉我只能得到两个半月的经济补偿金本月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