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是否可以做为法院判案的依据?
问题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是否可以做为法院判案的依据?特别是其中第二十七条,第四段:“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法院是否应依此判案? 问题2. 法院在2008年5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未签劳动合同事项,超过一年的就是超过了劳动仲裁时效。请问是这样的吗?
某国有企业设立了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5名调解员组成,其中2名是企业方代表,并且由该企业人事处副处长担任调解委员会主任。2006年4月5日,职工张某因工作表现不佳被企业扣发了部分工资,张某不服与企业发生争议。企业提出必须先在本企业设立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先行调解。张某不同意调解,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在企业提交
本人.男.40岁.05年在某公司总部工作.06年下派分公司.分公司07年解散.其余人员被总公司安置.剩下我一人未被安置.每月发300元生活费.劳动保险什么也没有.现在总公司要辞退我.我现在可以提出那些合理赔偿要求.谢谢.
我们是一个国营企业,生产经营效益、职工待遇不断提高,在2000年初公司实行职工内退制度,公司规定,一般领导男50岁,女45岁一律内退,在内退时公司文件规定其待遇不变。实际上在内退期间,发放奖金标准比在职职工的奖金还低,是否合理。职务能否按一般职工对待,有什么规定不叫享受在职的待遇。
本人07年入职2010年辞职,在职期间一直未签订合同,由于未签合同要求经济补偿双倍工资,法律规定自争议发生之日起1年内为诉讼时效期,争议发生日是从07年入职算起还是从2010年辞职算起,如果从入职算起,这项经济补偿是不是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我在一家企业干了第八个年头他现在让我走我给说你给我把经济补偿金给我我就走人他说你有单位呢不给可以给我三千元他这样对不对 我只是一个下岗工人单位又没有给我生活费这一家企做的对不对?我应该拿多少补偿金?如果上告他费用是多少?询
我与用人单位因劳动争议打了4次官司。一审,二审;发回重审;二审最终胜诉到了执行局却以种种歪曲理由不给执行;我法律维护权力得不到实现我该怎么办,敬请专家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