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老公要协议离婚,现在北方有一处房产老婆婆的名字(婚前夫妻购买)归我,一处南方的房产我的名字(婚后夫妻购买)归男方,这种情况我们自己书面协议是否有效?是否需要公证?是公证后办理离婚手续还是先办手续后公证,离婚后我可以把北方的房产更到自己名下吗?如果可以需要哪些资料?需要按买卖房产缴纳税费吗?
外地夫妻在京务工,孩子9岁,房产一套在男人名下,现在要离婚,女方坚持要房子养孩子,可男人说女方在京没有纳税和养老保险不能过户给女方,坚持只给女方15万资金,自己要房子和孩子!请问他是不是唬女方?离婚房产分割受不受是否在京纳税和养老保险的限制?急切盼望各位大侠给指迷津------
我叫王军伟,现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幸福花苑14号楼4层西户。此现住房原是我母亲的户主参加棚户区改造所分得的福利房。因我继父在单位另有一套房改房,故现有福利房的安置是由我母亲出资,以我王军伟的名字签定了(拆迁协议)。后我母亲支付了首付款,并用我的住房公基金担保抵押贷了款,且一直还贷至今。 请问律师,在
我男性,现住河南省平顶山市一小区內。此现住房原是我母亲的户主参加棚户区改造所分得的福利房。因我继父在单位另有一套房改房,故现有福利房的安置是由我母亲出资,以我的名字签定了(拆迁协议)。后我母亲支付了首付款,并用我的住房公基金担保抵押贷了款,且一直还贷至今。 请问律师,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我母亲为我买
婚前买房,一次性付清,婚后感情不和,起诉离婚,房产如何分割?
2004年女方一次性付款买房一套,其中一部分房款因上班忙,委托男方存到女方户头。离婚时,男方称此费用为男方以结婚为目的的购房款,要求分割。法院将如何判决? 2006年女方才和男方办理结婚登记,之前没有同居情况。
妻子为原告,丈夫为被告,妻子告丈夫离婚并进行财产分割(包括北京的房产)。夫妻二人居住地为福州台江区,丈夫现常驻于北京(超过一年并有北京暂住证)。 诉讼法总则中第二章管辖中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而婚姻法中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
你好,我现在正准备办理离婚,但房产分配一直没有达成一致意见,特向您咨询:1、一套房产,房产证写夫妻共同拥有,女方占99%,男方占1%。不知离婚时法院是否会按房产证上所占比例进行分配判决?2、男方父母已去世,留一140平的房产,他有一姐姐,按老人临走时说的房子留给孙女,姐姐在有生之年有居住权(姐姐独身)。离婚时该房
婚后,男女双方的父母共同出资购得一套二手房,其中男方出大部分房款,女方出小部分房款,房本上写夫妻双方共同的名字。请问:离婚时房对此房产如何分割?
请问在一般的情况下 1、在婚姻中的过错方(如有外遇),在离婚时是否还能被分到财产?或者少分财产? 2、现有夫妻财产的主要形式是现在的住房(无按揭),如果现在不打算买房,请问这该怎么分? 3、现有家庭的存款和股票该怎么划分双方分割的比例? 4、如果一方不同意离婚,那么分居多久就等于自动放弃婚姻? 5、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