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60个工作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
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60个工作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这句话里有没有陷阱
开发商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时间,定为360日是不
开发商在合同中强行将商品房交付使用后,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的备案时间,定为360日,是不是违法了?在签订合同时不允许我们做任何的修改,全部是开发商提前做好的合同,合同里还有很多不合理的条款,如不签就不退1万元定金。无奈,我们只好忍辱签了合同。11月10日就该交余下的30%房款了。我们
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56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 这个登记备案是指办理产权证,还是说办理现售备案证明? 另外通知业主办证,业主本身提交材料时间已超过了560天,这样能否受这个条款限制?
关天产权登记的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交付使用后36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资料报产权机关备案。如因出卖
1.已经逾期一年多了,房子总价22.5万,如果按合同规定执行出卖人应当支付多少违约金?2.是如何计算的?
合同约定是:出卖人在商品房交房后365天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
合同约定是:出卖人在商品房交房后365天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按以下处理:(小区整体验收合格后90天办理,如未按约定时间办理,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款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约定有效吗?办证期限是,交
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180日内, 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180日内, 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18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产证书的,双方同意下列第(1或2)项处理: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6
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65个有效工作日内
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65个有效工作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要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一项处理。 请问,这365个有效工作日从哪一天算起?是交付的那一天,还是交契税的那天? 这段话的意思,
我于2011年11月购房,购房合同上写明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65日内
我于2011年11月购房,购房合同上写明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65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项处理: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买受人,并按已付
出卖人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180日内不能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 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己付房价款的0
出卖人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180日内不能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 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己付房价款的0.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是什么意思,是按日计算的吗
房子是12年付的首付并签了合同,13年9月交付使用,合同中约定交房后720日之内给办理产权登记
房子是12年付的首付并签了合同,13年9月交付使用,合同中约定交房后720日之内给办理产权登记,逾期买受人可申请退房或开发发商赔偿房价1%的违约金,购房时的广告纸里写的有社区巴士,然而现在毛都没,这种情况如果我到法院起诉要求退房,胜诉可能性大吗?如果胜诉了开发商不给退,法院又不作为,我又该怎么办?
产权登记从法定时间商品房交付使用后60天改为365天,买受人
产权登记从法定时间商品房交付使用后60天改为365天,买受人取得房屋产权的期限从法定的90天改为400天,这条补充协议合法吗?是否具备法律效应,我看城市房地产 开发经营条规是18条是规定60天和90天,是否补充协议违背了行政条规可以宣判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