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金明区法院于2011年3月28 日下达(2011)金民初字第164号《民事判决书》玩弄数字游戏、文字游戏,前后出现三个巧合数字“8、88”,第一个“8”把原告出生年份1962错判为1982、年轻20岁,后两个“88”被告支付原告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工资8800元。由被告因未签订劳动合同事实,错判为原告因未签订劳动合同,侵害变受害,违背事实、法律枉法裁判。自2009年1月1日起至今,视为学校与劳动者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没有支持学校违法《离校通知书》和《通知》生效,或者判决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使案情更加荒唐,故意制造悬案、冤案、错案。并发布于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官方网站,给社会公众和法院形象带来不良影响。
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员(是律师,为兼职仲裁员),在同一案件的诉讼程序中成为一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这样
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员(是律师,为兼职仲裁员),在同一案件的诉讼程序中成为一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这样符合规定吗?有没有具体规定?
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员(是律师,为兼职仲裁员),在同一案件的诉讼程序中成为一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这样
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员(是律师,为兼职仲裁员),仲裁程序后,一方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向基层法院起诉,一审判决后,双方都不服一审判决,都提出上诉,在二审当中,其中一个上诉人聘请了原仲裁程序中审理本案的仲裁员担任代理人,在二审开庭时,中级法院法官也找不到不允许同一案件的仲裁员担任诉讼程序中一方当事人的委托
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员(是律师,为兼职仲裁员),在同一案件的诉讼程序中成为一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这样
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员(是律师,为兼职仲裁员),仲裁程序后,一方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向基层法院起诉,一审判决后,双方都不服一审判决,都提出上诉,在二审当中,其中一个上诉人聘请了原仲裁程序中审理本案的仲裁员担任代理人,在二审开庭时,中级法院法官也找不到不允许同一案件的仲裁员担任诉讼程序中一方当事人的委托
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员(是律师,为兼职仲裁员),在同一案件的诉讼程序中成为一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这样
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员(是律师,为兼职仲裁员),仲裁程序后,一方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向基层法院起诉,一审判决后,双方都不服一审判决,都提出上诉,在二审当中,其中一个上诉人聘请了原仲裁程序中审理本案的仲裁员担任代理人,在二审开庭时,中级法院法官也找不到不允许同一案件的仲裁员担任诉讼程序中一方当事人的委托
2008年9月25日,王某以公司克扣其工资为由通知解除了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双方产生劳动争议,经过劳动仲裁、法院判决,案子在2009年12月1日生效,法院认定公司克扣工资的行为,双方劳动关系自王某通知解除为准,判决补发被克扣的工资、并责成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但是在案子审理期间(2008年10月—2009年11月),王某
2008年9月25日,王某以公司克扣其工资为由通知解除了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双方产生劳动争议,经过劳动仲裁、法院判决,案子在2009年12月1日生效,法院认定公司克扣工资的行为,双方劳动关系自王某通知解除为准,判决补发被克扣的工资、并责成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但是在案子审理期间(2008年10月—2009年11月),王某
我与原告没经过结婚登记同居。由于她没工作,所以就开了一家烧烤店。有她经营。营业执照的负责人是我。结果很快就到闭。我投进去的8万多元都亏掉。一年后她到劳动局仲裁跟我要工资。仲裁判我支付她每月1000元。我有什么理由不支付这个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