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10年3月购买商品房一套,合同上的建筑面积是100.9方,实用面积是84.5方,售价是按建筑面积计算;11年1月交楼。但是到了约定交楼期限,房屋还不具备交楼条件,也没有三证一书。我一直到11年8月才收楼(当时开放商还不能提供三证一书)。 上两周开放商通知可以拿资料办房产证,但是资料上显示建筑面积是95方(缩水了5个平方),之前和开放商签订了补充协议,注明房屋是按套出售的,不能退回缩水面积的房款。 请问:和开放商签订的这个补充协议有效吗?签订了补充协议,是否不能向开发商追索缩水面积的房款?
我们是公产房,使用面积为33.95平,居住面积21.8平,辅助面积为12.15平,房票上没有建筑面积和公用面积的平米数。但我们住房的取暖费一直是以54.65平为计算的。其有有部分住房在早些年已经房改完毕,但此时的房照上的建筑面积却缩水了,更为不理解的是,同一个立厅楼的建筑面积却不同,分别为51.6平,52.3平,54.3平了。
预售房逾期五个月未交;房屋实际面积小五个平方;建筑预定方案有所改变;在顶楼施工期间就叫业主去装修下面楼层说这就算交房了,但事实到现在还未通过有关部门验收 ,这样的情况该如何处理?想请教一下相关律师。谢谢!
我们家拆迁,给分了安置房,本来我们应该享受90平米住房,现在销售商签购房认购书的时候给出的是88.9平米,好吧,就88.9吧,等拿了钥匙,发现房屋面积肯定是不够88.9的,现在全款交了,钥匙拿了,只有购房认购书,对于房子的产权是大产权还是小产权销售商跟开发商的资料里面都没有提及,我想重新量一下房屋尺寸,不知道应该
有非住宅房屋使用许可证的面积在拆迁时能否按商业面积进行补偿?
房子原本是住宅用途但从91年开始作为店面使用,并在1994年在福州市郊区房地产管理局(现福州市仓山区房地产管理局)办理了非住宅房屋使用许可证。该部分面积在拆迁时是否按照店面进行补偿?谢谢。
我在2011年8月16日与开发商签订了房源认购书,定金与首期楼款已经交期,可是到第二期楼款交付的时候开发商说面积增加了9.09平方米(原面积126.83平方米)让我补齐房差的价格3万多元是否合理,认购书中没有提到房屋面积改变是否需要补交费用,我应该怎么维护自己的权益呢?开发商告诉我说只有补交了房差价格才能签署房屋买卖
我在2011年8月16日与开发商签订了房源认购书,定金与首期楼款已经交期,可是到第二期楼款交付的时候开发商说面积增加了9.09平方米(原面积126.83平方米)让我补齐房差的价格3万多元是否合理,认购书中没有提到房屋面积改变是否需要补交费用,我应该怎么维护自己的权益呢?开发商告诉我说只有补交了房差价格才能签署房屋买卖
首付了房款,开发商出据给我一张销控流程单,其内容有房号、面积、房屋总价、夫妇俩人鉴名、身份证号。
第一次于二零零九年十一月交订金,当时留了给开发商丈夫的手机号,丈夫鉴了名子,首付款于当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付给开发商,并且给了税务发票,随后就一直没有通知我们办理任何手续,我分别于二零一一年三月、六月、十一月去售楼部询问,被告知有事会电话通知我们,原定于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曰交房,后延期到二零一二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