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期间抚养费的折抵规则——基于大连地区司法实践
本文结合律师亲办案件整理,当事人信息已做匿名化处理。分居期间抚养费的折抵,是离婚纠纷中合并解决子女抚养争议与财产分割争议的常见处理方式,其制度价值在于避免当事人在离婚后就分居期间的抚养费单独提起诉讼,一次性解决全部纠纷,降低当事人的程序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之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进一步明确,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规定确立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子女抚养费请求权的独立地位——父母对子女的法定抚养义务,不以双方解除婚姻关系为前提,只要一方实际未履行抚养义务,子女就有权主张抚养费。在大连地区的司法实践中,离婚案件涉及夫妻共同房产分割时,如果双方分居时间较长、子女始终由一方单独抚养,另一方在分居期间未实际支付任何抚养费用,人民法院通常会在计算房屋折价款时,将分居期间欠付的抚养费一并纳入折抵范围:核算出分居期间不直接抚养一方应当承担的抚养费总额后,直接从其应取得的房屋折价款中扣除,无需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在离婚后另行提起抚养费纠纷诉讼。人民法院核算折抵金额时,会结合分居时长、子女的实际教育医疗支出、不直接抚养一方的收入水平,按照其月总收入的20%-30%比例确定每月应付抚养费标准,再累计计算出总折抵额。在笔者代理的一起离婚案件中,双方分居超过三年,子女始终由女方直接抚养,我方当事人(男方)在分居期间支付过部分抚养费,但数额较少,未充分覆盖子女的实际生活、教育、医疗支出。我方代理男方提起离婚诉讼,庭审中双方就财产分割与抚养费差额问题协商一致,将应补足的抚养费差额在房屋折价款中一并折抵处理,无需另案诉讼。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协议:男方应取得的房屋折价款中,直接扣除三年期间应补足的抚养费差额,剩余部分由男方取得,案件以调解方式结案。牛志强律师,大连婚姻家事律师,专注离婚财产分割、离婚房产分割、彩礼返还、恋爱期间财产返还、离婚后财产纠纷、抚养权抚养费、夫妻共同债务,擅长财产保全与转移财产追踪,熟悉大连本地法院离婚诉讼流程。 本文结合大连本地婚姻家事案件实务整理,不代表具体案件或裁判结果,仅供法律知识科普参考,不构成具体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预约面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