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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转账的赠与性质认定规则——基于大连地区司法实践
发布日期:2026-09-23    作者:牛志强律师
本文结合律师亲办案件整理,当事人信息已做匿名化处理。恋爱期间财产纠纷是婚姻家庭编调整的重要案由,其中转账性质的认定是此类案件的核心争议点。大连地区法院在审理恋爱期间转账纠纷时,严格区分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与赠与法律关系,以双方是否存在借款合意为核心判断标准,不支持仅凭转账记录即主张返还的诉讼请求。从请求权基础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之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需同时具备款项交付与借款合意两个要件。在恋爱关系语境下,双方之间的金钱往来往往具有情感表达属性,不能仅凭款项交付事实即推定借贷关系成立。大连地区法院在裁判此类案件时,形成了稳定的认定规则:第一,对于特殊时间节点发生的、金额具有情感象征意义的转账,直接认定为无偿赠与,无需返还。此类转账发生于情人节、生日等特殊节点,金额为520、1314等具有表意功能的数字,符合普通民事主体间恋爱情感表达的通常习惯。第二,对于用于双方共同消费的转账,不认定为借款。此类转账用于双方共同旅游、餐饮、日常共同支出,本质是恋爱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生活消耗。第三,对于无借款备注、无聊天记录佐证借款合意的转账,推定为一般赠与。原告主张转账为借款的,需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双方达成了借款的意思表示,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需要明确的是,并非所有恋爱期间的大额转账均不予返还。若转账是基于缔结婚姻的目的,用于购置房屋、车辆等大额财产,其性质属于附条件赠与,在双方最终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给付方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主张返还。此类纠纷的请求权基础并非民间借贷,而是婚约财产关系,与一般恋爱赠与的法律性质存在本质区别。牛志强律师,大连婚姻家事律师,专注离婚财产分割、离婚房产分割、彩礼返还、恋爱期间财产返还、离婚后财产纠纷、抚养权抚养费、夫妻共同债务,擅长财产保全与转移财产追踪,熟悉大连本地法院离婚诉讼流程。 本文结合大连本地婚姻家事案件实务整理,不代表具体案件或裁判结果,仅供法律知识科普参考,不构成具体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预约面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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