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恋爱期间产生的转账记录,是借款还是赠与?
发布日期:2025-05-03    作者:王景林律师
恋爱期间产生的转账记录,是借款还是赠与?
作者|王景林律师
 
案情介绍
20138月某日,赵某向李某转账21,900元。双方当时为恋爱关系。
201312月,赵某以民间借贷纠纷起诉李某,案号为(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1115号。该案中,赵某声称与李某存在恋爱关系,李某因家人住院欠费故向其提出借款24,000元,但赵某只有21,900元借给她。李某借款后未还,因而涉诉。因李某当初提供的身份证号码是假的,赵某无法提供明确的李某信息,被迫撤诉。
2024年,赵某通过律师协助查实李某身份后再次起诉,要求李某还款。
李某辩称,当时双方为男女朋友关系,转账钱款系赠与。赠与款已经交付,现无撤销赠与的法定理由,故李某无需向赵某返还该款。
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赵某就双方的借贷关系已提供转账凭单,李某确认收到钱款,虽抗辩款项性质系赠与,但未能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结合李某陈述的双方交往情形,对于该抗辩难以采纳。
一审法院判决:李某归还赵某21,9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赵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赵某要求李某偿还讼争转款,向法院提交了银行转账凭证,李某抗辩该转款为赠与款,赵某予以否认,李某并未进一步补充提交相关证据证明。故本院对于李某所提主张实难采信。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解读
1.关于借款合同与赠与合同
《民法典》第667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679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自然人之间成立借贷关系,需要同时符合两个条件:一个是借款合意,一个是借款交付。
借款合意,可以是书面的、口头的,或其他形式。借款交付,可以是转账,也可以是现金交付,还可以通过第三方转账或现金交付。既要有借款合意,又要有借款交付,才可以成立借贷关系。
具体到本案中,赵某并无借条或其他证据,用以证明双方之间的借款合意。仅有转账记录,因为缺少借款合意的证据,无法证明双方一定就是借贷关系。
《民法典》第657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该赠与的合同。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赠与合同即成立,依法成立的赠与合同自成立时起生效。赠与合同为单务合同、无偿合同,受赠人并无对待给付义务,仅赠与人负有给付赠与财产的义务。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只有在符合法定条件时,赠与人才可以撤销赠与。标的物已经交付或已办理登记有关手续的,表明赠与的标的物已经转移,赠与行为已经完成,依法一般不得再撤销。
本案债务产生于双方恋爱期间,且涉案金额并不大,存在赠与的可能。如果本案认定为赠与行为的话,依法不可以撤销。
2.法院依法分配举证责任,以举证不能否定赠与,从而认定为借款
《民事诉讼法》第67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谁主张,谁举证”,这是民事诉讼中举证的基本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16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具体到本案中,赵某以转账凭证主张借贷关系,已符合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规则。鉴于双方当时系情侣关系,实际有可能只是口头上就借贷达成一致,不会出具书面借据。既然有转账凭证,可以证明转账是客观真实的,且李某亦不否认。如果一味地将举证责任分配给赵某,要求赵某就借款合意继续举证证明,显然会对赵某不利。
被告李某确认收到转账,但其否认双方系借贷,并提出系赠与关系,依法应当由其对赠与进行举证。上述司法解释中,之所以要将举证责任分配给李某,这样可能更符合公平原则。李某未能举证证明本案债务系赠与,但其又承认收到本笔转账。结合双方当时的具体情形,法院认为借款的可能性较大,遂最终判决支持赵某的诉请。
3.结语
实践中,对于发生于情侣之间的转账,可以是借款,也可以是赠与,也可以是其他债务。为了避免今后可能存在的争议,双方可以对转账用途加以明确。
双方关系闹僵后,鉴于各种原因,双方容易产生争议。一方可能认为系赠与,另一方可能认为系借款。究竟双方产生何种法律关系,法院需要抽丝剥茧,找出双方的真实意思。
本案如果将举证责任分配给赵某的话,赵某可能因举证不能而承担败诉风险。上述司法解释中,之所以将此种情形下的举证责任分配给被告,主要还是基于民法上的公平原则。
案例详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4)沪0115民初20323号民事判决书/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4)沪01民终19563号民事判决书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