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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的大笔转账属于借款还是赠予?
发布日期:2019-07-26    作者:张静律师

律师解答:实践中这种款项的性质非常多,有认定借款的,有认定为不当得利的,有认定为赠予的,彩礼的,具体如何区分性质,还是要结合证据分析,建议当面咨询律师。如下面这个案件,法院就认为即不属于借款也不属于赠予,而属于不当得利。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涉案款项的性质以及被告应否向原告偿还100000元。原告此前仅持支付宝转账凭证起诉被告偿还借款,未获生效判决支持。被告辩称此款是原告主动、自愿给予,属于赠与。但从双方陈述可知,涉案款项发生在原告追求被告期间,两人关系较为密切,在此前提下,原告出于帮助心理给被告转账,而未要求被告书写债务凭证及承诺还款期限等,在情理之中。被告同样未能举证证实其收取款项时原告作出赠与或无需归还等类似的意思表示。再从原告两次转账时间看,首次转账为2016年3月21日凌晨3:30,第二次转账为同日11:52,表明原告无力一次性支付大额款项,原告在双方短暂交往期间就赠与被告大额款项显然不合常理。事实上,原告在转账后不久即向被告催讨,被告自称在2016年3月29日已向原告归还款项的说法也侧面反映原告有追回款项的行为,而无赠与之意。因此,被告辩解原告出于赠与之心向其转账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采纳。原告将100000元大额款项无偿提供给被告使用,其在不能举证证明对涉案款项拥有合法债权且已经归还给原告的前提下占有该款缺乏合法依据,构成不当得利。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基于不当得利而取得的款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因被告无合法根据继续占用涉案款项,应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原告主张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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