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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运柱律师:动迁安置人口包含未成年子女,离婚父母能否处置孩子的拆迁份额?
发布日期:2026-08-12    作者:周运柱律师
针对上海地区动迁安置人口包含未成年子女,离婚父母能否处置孩子的拆迁份额的问题,结合上海本地司法裁判口径明确如下:
一、核心结论离婚父母?不能随意处置未成年子女的专属拆迁份额?,仅能基于为未成年子女纯获利益的法定目的,才可代为管理、使用该部分份额对应的动迁利益,任何损害孩子合法权益的处置行为都属于无效行为。
二、法律层面的明确限制规则根据《民法典》第35条的明确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未成年子女作为本次动迁的核定安置人口,其享有的专属动迁份额属于孩子的个人合法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父母无权要求对该部分份额进行分割。父母双方离婚时,仅能协商确定由哪一方作为直接抚养人,代为保管未成年子女的动迁份额对应的财产,无权直接将孩子的动迁份额折算后在夫妻二人之间进行分配。
三、上海本地法院认可的合法处置情形将未成年子女的动迁份额对应的安置房产权登记在孩子名下,直接保障孩子的长期居住权益,该行为属于为孩子纯获利益的合法处置,上海法院予以认可。为了未成年子女的医疗、教育等重大生活开支,在留存完整的开支凭证的前提下,临时使用孩子的动迁补偿款,该行为属于维护被监护人利益的合法情形。经全体监护人(父母双方)共同书面同意,将孩子的动迁份额对应的资金用于购买仅登记在孩子名下的房产、大额理财等纯增值类资产,该类处置行为不会损害孩子的财产权益,上海法院通常认定为合法有效。
四、上海本地法院直接认定无效的处置情形离婚时父母双方约定将未成年子女的动迁份额,直接抵扣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款,由其中一方实际占有该部分利益,该行为直接损害孩子的合法权益,属于无效约定。直接将未成年子女名下的动迁安置房进行抵押、出售,所得款项用于父母的个人债务偿还、日常消费等非孩子利益的用途,该类处置行为完全不符合法律规定,即便父母双方共同签字确认,也属于无效行为。未经另一方监护人同意,直接将未成年子女的专属动迁补偿款转入自己的个人账户,用于个人用途,该行为属于擅自转移被监护人财产,另一方监护人可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该部分财产。
五、上海本地的实操注意事项若离婚后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擅自处置未成年子女的动迁份额,另一方未直接抚养的监护人可随时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该处置行为无效,同时可要求变更孩子的抚养权,由自己代为保管孩子的动迁财产。部分上海法院在处理包含未成年子女的动迁利益分割案件时,会直接要求将未成年子女的专属动迁份额对应的安置房产权,登记在孩子个人名下,不允许父母代持该部分产权,从源头避免后续出现损害孩子权益的处置行为。若后续未成年子女年满18周岁,其可自主决定处置自身名下的动迁份额对应的财产,此前父母代为管理期间产生的财产收益,全部归成年后的子女个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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