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运柱律师:二婚之后配偶户口迁入待拆迁房屋,离婚之后对方能否索要拆迁份额?
针对上海地区二婚配偶户口迁入待拆迁房屋、离婚后能否索要拆迁份额的法律认定规则,结合本地司法裁判口径明确如下:
一、核心认定基础二婚配偶仅户口迁入待拆迁房屋,离婚后不直接自动获得拆迁份额,核心判定标准是其是否符合上海公房/宅基地动迁的法定安置资格,和“二婚”的身份属性无直接关联。
二、支持索要拆迁份额的法定情形二婚配偶户口迁入后,实际在该待拆迁房屋内连续居住满1年以上,本市他处无任何福利性质住房,完全符合同住人认定标准,即便已经离婚,依然属于本次动迁的合法安置对象,可正常主张对应的拆迁份额。二婚配偶属于该宅基地的原始立基人,或婚后共同参与过房屋翻建、改扩建,对房屋增值有明确出资贡献,即便离婚,也可基于房屋产权对应的份额,主张分割对应的动迁补偿利益。动迁公告发布时双方仍在婚姻存续期内,二婚配偶已被动迁部门正式纳入核定的居住困难保障人口,其专属的人头安置补偿、居住困难补贴,依法归其个人所有,离婚后可正常索要该部分份额。
三、不支持索要拆迁份额的法定情形二婚配偶仅将户口空挂在待拆迁房屋内,从未实际居住,且在本市他处已经享受过福利分房、公房动迁安置待遇,即便户口在册,也不属于同住人,离婚后无权索要任何拆迁份额。双方二婚婚姻存续时长极短,婚后无任何实际共同居住事实,纯粹为获取动迁安置名额仓促结婚,上海部分区县法院会结合公平原则,驳回其索要大额拆迁份额的诉求。双方离婚协议中已明确约定,待拆迁房屋的全部动迁利益归原产权/公房承租人一方所有,二婚配偶自愿放弃所有相关权益,离婚后再主张索要拆迁份额,法院会直接依据协议约定驳回其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