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运柱律师:宅基地房屋拆迁,搬家费、过渡费是否属于被继承人遗产?
针对上海宅基地拆迁中搬家费、过渡费是否属于被继承人遗产,以及对应的继承分割规则,结合上海本地司法裁判口径明确如下:
一、核心结论上海宅基地拆迁中的搬家费、过渡费?不能直接全部认定为被继承人遗产?,需结合费用的发放属性、被继承人的去世时间节点综合判定,仅符合特定条件的部分才属于可继承的遗产范畴。
二、搬家费、过渡费的遗产属性判定规则搬家费是动迁部门直接发放给?实际腾退搬迁人员?的专属补贴,专属归动迁时点实际居住在该宅基地房屋内、完成搬迁腾房动作的在世安置对象所有,完全不属于被继承人的遗产,其他继承人无权主张分割该部分费用。过渡费是动迁部门按在册安置人口人头、实际在外过渡的时长核算发放的安置补贴,若被继承人在动迁协议签署后、安置房实际交付前去世,其去世前对应时段内核定的专属过渡费份额,属于被继承人的合法遗产;被继承人去世后新增发放的过渡费,不属于遗产,直接归其他在世的安置对象所有。若被继承人在动迁公告发布前就已经去世,动迁时该户核定的全部搬家费、过渡费,均是针对在世安置对象发放的专属福利,没有任何部分属于被继承人的遗产,所有继承人均无权主张分割该两类费用。
三、对应的继承分割规则若有部分过渡费被认定为属于被继承人的遗产,有合法有效遗嘱的,该部分遗产直接按照遗嘱指定的内容分配给指定继承人。无遗嘱的情况下,该部分遗产在所有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之间原则上均等分割,对被继承人生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继承人,上海法院普遍支持其多分10%-30%的对应份额;有赡养能力却未尽赡养义务的继承人,分配时可依法对其少分。实际承担了搬家腾退工作、长期在外过渡的继承人,可优先主张析出自身专属的搬家费、过渡费份额,剩余属于遗产的部分再在所有继承人之间分割,无需和其他未实际居住的继承人均等分配全部搬家费、过渡费。非该宅基地安置对象的城镇户籍继承人,仅能继承属于被继承人遗产部分的过渡费份额,无权直接主张分割其他在世安置对象专属的搬家费、过渡费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