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东墙补西墙”的经营模式,如何破除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的推定?——辽宁腾坤律师事务所刑事部副主任孟都
企业经营过程中,资金周转困难并不少见。有的经营者为了维持项目运转,用新融资偿还旧债务;有的为了支付员工工资、采购原材料,不断借新还旧,形成所谓的“拆东墙补西墙”经营模式。然而,一旦资金链彻底断裂,投资人集中要求兑付,经营者便可能面临涉嫌集资诈骗、合同诈骗等刑事指控。不少当事人都会产生疑问:“我确实没钱了,但并不是想骗钱。”“项目一直在经营,为什么还是涉嫌诈骗?”“经营失败和非法占有,到底区别在哪里?”
辽宁腾坤律师事务所刑事部副主任孟都表示,在此类案件中,争议焦点通常并非是否发生了资金损失,而是行为人在取得资金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这一主观目的无法直接观察,需要结合客观事实进行综合判断,而辩护工作的关键,正是通过资金流向、经营行为和履约表现,构建完整的客观证据链。
经营失败,不等于非法占有
司法实践中,企业最终出现资金链断裂,并不能当然推导出行为人一开始就具有诈骗故意。一些企业虽然最终无法兑付,但在融资初期确有真实经营项目,也持续投入生产经营,资金困难更多源于市场环境变化、回款周期延长、上下游违约等客观因素。而另一些案件中,行为人从融资开始便不存在真实经营项目,或者明知没有履约能力,仍持续大量募集资金,并迅速转移、挥霍财产,则可能成为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重要依据。
因此,辩护工作的第一步,就是厘清资金链断裂究竟属于正常经营风险,还是存在预谋骗取资金的情形。
钱究竟花到了哪里,是案件的重要突破口
孟都律师介绍,在办理此类案件时,资金去向往往比资金来源更加重要。实践中,通常需要重点梳理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是否实际投入经营活动。例如:支付货款、采购原材料;支付厂房租金、设备费用;发放员工工资、缴纳社保;支付运输、物流、仓储费用;研发投入、项目建设支出。如果大量资金能够对应真实经营活动,通常更有利于证明融资具有实际经营目的。
第二,是否存在个人挥霍行为。例如:大额奢侈品消费;赌博、网络博彩;大额娱乐消费;与经营无关的大额个人转账;购置明显超出经营需要的个人资产。如果募集资金大量流向上述用途,则可能被作为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重要参考因素。但需要注意的是,个别生活消费并不当然意味着诈骗,应结合金额比例、持续时间、整体资金流向进行综合分析。
“拆东墙补西墙”一定构成诈骗吗
实践中,不少企业都会出现借新还旧、循环融资的情况。单纯存在“拆东墙补西墙”经营模式,并不必然意味着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关键仍然要看:是否存在真实经营业务;是否仍在持续履行合同;是否持续支付利息、货款或部分本金;是否积极寻求融资、重组、自救;是否主动与投资人沟通延期方案;是否仍具有恢复经营的客观可能。如果能够证明企业一直试图维持正常经营,而非单纯利用新资金填补个人亏空,则相关事实都有可能成为辩护的重要依据。
用“资金流向图”还原真实经营过程
孟都律师认为,可以尝试将大量银行流水、合同、发票等材料进行系统梳理,制作资金流向图。一张完整的资金流向图,不只是简单罗列转账记录,而是要回答几个关键问题:第一笔资金从哪里进入企业账户?随后支付给了哪些供应商?是否形成采购合同、发票、物流单据?产品是否进入生产环节?是否形成销售回款?回款又用于哪些经营支出?
如果能够形成完整闭环,就能够更加直观地反映资金是否真正用于经营活动。
对于办案机关而言,相比于零散的流水记录,一份逻辑清晰、能够对应合同和业务流程的资金流向图,更有助于准确还原案件事实。
如何构建“有履行意愿”的客观证据链
在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中,“有无履行意愿”同样是重要考量因素。孟都律师认为应围绕以下几个方面收集证据:项目立项资料、营业执照、经营资质;合同签订及实际履行情况;采购合同、销售合同及发票;员工工资发放记录;税款缴纳记录;银行贷款申请材料;与投资人、客户协商延期履行的聊天记录、函件或会议纪要;引入投资、资产处置、融资重组等自救方案材料;已实际偿还本金或支付收益的凭证。这些材料共同反映的,并不是企业经营是否成功,而是行为人在取得资金后,是否一直以履行合同、维持经营为目标持续开展经营活动。
刑事辩护关注的是证据,而不是经营结果
市场竞争本就伴随着风险,并非所有经营失败都会演变为刑事犯罪。同样,企业出现资金链断裂,也不能仅凭最终无法兑付这一结果,简单推定行为人在融资之初就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孟都律师认为,对于此类案件,应坚持以证据为基础,对资金用途、经营活动、履约行为及企业经营状况进行全面审查。通过资金流向图、合同履行记录和经营资料等客观证据,还原资金真实流转过程,分析企业是因市场风险导致经营失败,还是存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资金的行为,从而为案件事实认定提供更加客观、完整的依据。
声明: 本文为刑事法律知识分享,旨在介绍相关法律规则及辩护思路,不构成对任何具体案件处理结果的预测或承诺。是否构成犯罪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应结合案件具体事实、证据情况及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裁判综合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