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诈骗罪认定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刑事推定
发布日期:2012-11-21    文章来源:互联网
【学科分类】刑法学
【出处】北大法律网
【摘要】诈骗罪为目的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了实施诈骗行为外,还需证明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但对非法占有目的认定较难。司法实践中,可以采用刑事推定的方式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进而对诈骗罪作出准确认定。
【关键词】诈骗罪的认定;非法占有;刑事推定
【写作年份】2012年


【正文】

  一、关于诈骗犯罪的基本理论

  诈骗罪是司法实践中最常见的犯罪类型之一,作案手法隐蔽,情况复杂,属于目的犯。目的犯是指以特定目的作为主观构成要件的犯罪。刑法法条规定诈骗罪是指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并没有规定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均认为诈骗罪应当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既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我辩解的理由,也是控方和辩方必争的焦点。

  刑法所规定的主观要件并不是孤立存在的,不处罚单纯的思想犯,必须以客观要件也就是犯罪行为的外在表现为载体。非法占有的目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种主观上的思维活动,其他人无法直接获知,但是人的主观思维活动会通过其客观行为表现出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实施犯罪时,主观心理活动状态必然会通过客观行为表现出来。由此我们可以通过对表现客观行为的事实证据的分析,推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实施犯罪行为当时的内心所想,例如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占有财物后转卖他人的基础事实上可以推定出其内心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这就是从事后非法的处置行为上得出主观非法占有目的的推定。刑事诉讼中的推定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用现有证据可以证明的基础事实与待证的推定事实之间因为存在某种逻辑上的联系,从而由基础事实推断出推定事实为真的证明方法,从客观上的外在表现推断主观上的内在心理,符合刑法理论中的主客观相一致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非法占有情形的解释正是刑事推定具体应用的的体现,可见刑事推定在诈骗犯罪中的适用在理论上是科学合理的,在实践中是切实可行的。

  二、诈骗犯罪中“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难题

  诈骗犯罪在司法实践中的认定存在很多的难题,侦查阶段需要的时间多,有效证据的收集非常困难,尤其是收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主观方面的证据材料相当困难,批捕和公诉阶段也存在同样的问题,一般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会轻易承认是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而实行诈骗行为,被抓获后大部分人会辩解会偿还他人的财物。

  诈骗犯罪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中的“非法”比较容易理解,应根据财产罪所保护的法益进行理解,认定侵犯财产罪所保护的法益的行为为非法,进而通过刑事推定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占有目的具有非法性。

  要在侦查阶段弄清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一是要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占有财物的时间,二是要结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处置他人财物的情况等事实。犯罪目的从犯罪构成上讲属主观要件,但在实践中的认定需要客观事实,不要盲目的依照主观目的就仅从客观行为的欺诈性和侵犯财产罪所保护的法益进行主观推论,关键是看主观目的在客观上的表现,要结合欺诈行为前后的主观条件和客观条件,综合判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观目的,在司法实践中,非法占有是较长时间的占有他人财产且没有返还的行为表示。

  三、认可“非法占有为目的”推定可行性的法律规范及认定标准

  诈骗案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可以采用刑事推定的方式,推定在刑法规定中经常出现,如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走私罪的规定等,使执法人员司法实践中有法可依。司法解释中也有推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列举四种具体行为以落实非法占有的目的,是否为诈骗集资行为,类似规定在《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也有体现,同样推定在刑事诉讼活动中运用的也很普遍,目的在于改变司法实践中惯用的用证据证明犯罪事实的存在,当直接证据不存在或是只依据直接证据不能够证明待证事实时,通过间接事实与待证事实之间逻辑上的联系进行推理,进而得出待证事实为真的过程。

  诈骗犯罪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是很少的,所以需要运用刑事推定对其主观目的进行认定。在实务操作中采用推定认定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时, 笔者认为应该参照以下标准:首先,推定非法占有为目的所依据的基础事实的证据数量应该较多且真实可靠。在诈骗案件中需要有相当数量的证据,证据数量过少很难形成完整的证据链,难以使控方准确了解案情,从中寻找到反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解的方法。控方仍然要承担疑点排除责任和最终的说服责任,裁判者往往是在对基础事实与反驳证据进行权衡后才能作出裁判,控方对案件的整体事实的证明标准不能降低,仍然要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其次,基于利益性与必要性为阻止推定生效而承担的诉讼负担,其诉讼标准是比较低的,通常被告人只要提出一定分量的证据,达到使裁判者对推定事实的存在产生合理怀疑的程度即可,有时甚至更低,即只要被告人提出相反证据,推定就失去效力,裁判者综合考虑全案证据,作出推定事实是否存在的认定,这种情况下通常做疑罪从无的裁决。

  四、实践中运用刑事推定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实践中采用刑事推定的方法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着重在于:其一,对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以外的证据进行归纳整理,着重对可以表现其具有占有目的的间接事实证据进行收集;其二,综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分条归纳、然后总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反驳其涉嫌诈骗的事由;其三,运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以及案件的其他证据所能够说明的事实,运用经验、常识、逻辑学等推导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确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四,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解来反驳推定事实,以判定推定事实是否成立。具体操作中也有许多办法,在此列举较为典型的几点:

  1、是否存在虚假的承诺,这对于推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观上是否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非常关键。例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掌握被害人爱占便宜、贪图小利的心理,以内部股票消息、巨额奖金、高额利息等博得被害人的信任,然后开始编造需要公关费、手续费等谎言诱使被害人陷入陷阱。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得被害人的财物后的处置情况也能体现其主观目的,把这作为依据进行刑事推定也非常可靠切实。无论哪一类的的诈骗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目标均最终指向财物,以借为名的诈骗犯罪与一般侵占、民事欺诈容易混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主观目的不会被轻易察觉,因此对侵占财物的事后处置情况就成为推定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关键。司法实践中,以借为名的诈骗犯罪经常表现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父母生病、出去办事等常见的理由“借用”被害人的财物,并约定会在较短的时间归还以降低被害人的警惕性,进而将被害人财物占为己有。由此可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未借用时就具有诈骗的主观故意还是借用以后才产生非法占有的动机,是区分诈骗犯罪和民事欺诈、一般侵占罪的关键,也是实务操作中的焦点和难点。通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借用理由的真实性和逾期不还等惯常表现在某种程度上也可作为旁证,但力度不够,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财物的事后处置,可以准确的反映其在借用时的主观目的。在司法实践中,以借为名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财物的事后处置一般特点有两个:一个是事后处置行为具迅速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借用”之前就已联系下家,也可能在占有财物以后立即出卖变现;第二是对财物处置的随意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急于要将其所侵占的财物变现,经常会以低价变卖。以上特点比较清晰的反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占有财物的主观真实目的,从其对财物的迅速、随意处置可以推定出借用时主观上就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属于以借为名的诈骗犯罪。

  3、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事后态度上也可以推定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例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占有财物后,会立即逃匿并变更手机号码,导致被害人对自己的财物完全失控,据此可以推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应当注意的是在实务操作中不可将此作为唯一评判标准,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占有财物后既没有逃匿也没有变更联系方式,只是极力编造理由,拖延搪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占有财物后就和被害人切断联系,能够推定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但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仍有联系,只是极力拖延、哄骗、推诿,使被害人对财物失去控制的,也要推定其主观方面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观上不存在非法占有的故意,就会愿意承担相应责任并有承担责任的具体行为,会有按期归还财物或者积极采取行动尽力归还等;反之,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的主观意图,就不会有承担责任的具体行为,并且会表现为隐瞒实际经济实力、隐瞒资金流向、否认应负法律责任等。应当注意的是,实务操作中有相当一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虽然表示要承担违约责任,实际上会以各种借口进行搪塞,如完成其他交易后再还款、等待他人偿还债务、准备借钱偿还等,这并不会给受害人实际减少损失。侦查人员在这种情况出现时要进一步核实该“理由”的可靠性,如是否向其债务人讨要过欠款、是否真的有其他债权、是否有其他交易存在、是否真的借钱或寻求贷款等。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后的辩解。事实推定减轻了控方提供证据的责任,控方只要证明了基础事实存在,就可以不用再提供证据证明推定事实存在,如果对方不能提出任何相反证据,裁判者可以认定推定事实存在,须注意的是,推定事实的说服责任仍在控方,事实推定只能使裁判者形成对控方暂时有力的心证,这种有利局面会随着被告人的反驳而随时消失,裁判者往往是在对基础事实与反驳证据进行权衡后才能作出裁判,控方对案件的整体事实的证明标准不能降低,仍然要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诈骗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巧舌如簧、狡诈多端,到案后会使用各种理由为自己辩解,例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称经营亏损导致无法承兑约定,有的会辩称生病住院所以不能及时返还财物,有的则辩解无法返还财物是因为财物被他人骗走,因此在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观意图时,既要赋予其法定的辩护权又避免轻信口供,应当以客观事实证据为依据,综合判断其辩解的合理性和可靠性。

  五、实践操作中应注意运用推定应当遵循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

  案件中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缺乏履行行为、没有履行能力的原因非常多,不能因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存在没有履行行为或者没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便片面的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例如,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是辨别一般合同纠纷和合同诈骗犯罪的关键所在,对此应当遵循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并结合具体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分析、判断,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签订合同时具有履行能力,只是因为事后经营形势或自身经济状况发生了变化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法履行合同或失去履行合同的能力,但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及时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的情况不宜认定是合同诈骗犯罪,而只能认定为一般的民事上的合同违约。因此,在司法实务操作中,认定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应当遵循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既要避免仅仅凭借损失结果客观归罪,也不能单纯依据被告人供述主观臆断,而应当根据具体案件的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作者简介】
贺新春,单位为靖边县人民法院。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