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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专业律师研究:侵公案件如何从电子证据上争取无罪和罪轻处罚
发布日期:2026-06-10    作者:张洪强律师
济南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件专业律师张洪强办案经验总结:侵公案件如何从电子证据上争取无罪和罪轻处罚
济南张洪强律师关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研究—侵公案件如何从电子证据上争取无罪和罪轻处罚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件,涉及大量电子证据,尤其是与网络黑产犯罪相结合的案件,涉及大量网络痕迹、电子证据、聊天记录、手机电脑中电子数据的提取和远程勘验等。
如果电子证据取证程序不合法,则有可能无法认定嫌疑人的犯罪行为,无法认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数量条数。
例如,王某等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件中,公安机关从王某的电脑中提取查获其储存的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共计4800多万条,但是因为公安机关收集、提取电子数据程序不合法,该4800多万条公民个人信息没有被认定为犯罪数量。
黄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件,因电子证据取证程序不合法,推翻551万条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
该案中,侦查机关对黄某电脑主机中储存的公民个人信息提取并制作光盘的过程中,没有制作提取笔录,没有进行同步录音录像,程序违法。侦查机关在此过程中没有进行电子数据检查,也没有作出相关鉴定,无法证明光盘中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基于以上原因,指控被告人购买公民个人信息551万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法院不予认定。
我们律师必须掌握电子证据的质证经验和技巧,摒除偏见,才能维护好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和合法财产,争取到无罪和罪轻的处罚。
、电子证据是网络犯罪案件定罪判刑的关键证据。
电子证据是电信网络犯罪案件的最重要的一类证据,关系到能否确定犯罪嫌疑人,能否查清犯罪的流程模式,能否查清犯罪金额。
很多案件因为电子证据的问题,没法定罪,没法查清犯罪金额。
例如:张洪强律师办理王某等人网络诈骗案,因为电子证据不足,在检察院阶段争取到不起诉无罪结案。
还有张洪强律师处理的某交易所投资理财诈骗案,因为电子证据的问题,涉案的网络诈骗金额,由1.9亿降低为1.2亿。
二、如何从程序上审查、推翻电子证据,争取无罪。
电子证据具有技术性强,易复制、易篡改、易灭失的特点,为了保证电子证据的客观性,我国相关法律对电子证据的取证提出严格的程序要求,如果取证程序不合法,那某一项电子证据就有可能不被采纳。
律师对电子证据取证合法性质证的五个法律依据
①《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规则》。
②《人民检察院办理网络犯罪案件规定》。
③两高一部《关于办理信息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
④两高一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⑤《刑诉法解释》第一百一十二条。
1、电子证据的取证主体不合法,推翻电子证据。
关于电子证据的收集和提取主体的规定:两名以上的侦查人员,必要时,可以指派或者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收集、提取电子数据。
在办理案件时要审查:
①是否只有一个侦查人员签名;
②若是一人签名,再看其是否作合理解释或者补正。
在吉林某起案件中,警方打印的《微xin红包汇总照片》证据,由于侦查人员在《电子数据检查笔录》缺少相应签名,“电子证据检查人员”一栏显示空白,“电子证据检查记录人员”一栏的签字也不是手写签字,而是打印字体,法院认为电子数据检查有瑕疵,导致电子数据内容的不确定性,该《wei信红包汇总照片》证据不予采信,从手机中提取的《wei信红包汇总照片》的相关金额没有被认定为犯罪金额。
2、电子证据的扣押、提取程序不合法,推翻电子证据。
案例一:黄某案件,公安机关从黄某的电脑中提取551万条公民个人信息作为定罪证据,电脑主机的扣押程序、电脑主机内数据提取程序违法,法院建议公安机关对提取程序进行补正,但公安机关只出具了情况说明,并向法院提供了查扣的被告人电脑主机,没有做出任何补正。最终法院认为电子数据的取证程序不合法,该电子数据不能作为定罪证据。
案例二:湖南某市侦办的徐某等人网络犯罪案件,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等电子数据的收集、提取均是从网站上截屏取得,没有扣押、封存、随案移送原始存储介质。在无法扣押原始存储介质的情况下,也未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对电子数据进行提取,未达到电子数据完整、全面、客观、及时的标准,最终法院认为,程序违规,无法认定公诉机关所指控的4个涉案网站的会员数、会员充值金额及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
3、审查电子设备扣押、封存程序是否合法合规。
我们律师在办理案件时,要重点审查电子设备未扣押、未封存,或者在扣押、封存过程中未制作笔录,或者制作的笔录未清晰地记录封存时的状况等,如果有这些情况,则可以认为电子数据存在收集、提取的瑕疵。
如果侦查机关、公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对这些瑕疵未能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则可以根据瑕疵证据规则,认定从该存储介质中收集、提取的数据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无法扣押原始存储介质的,可以提取电子数据,但应当在笔录中注明不能扣押原始存储介质的原因、原始存储介质的存放地点或者电子数据的来源等情况,并计算电子数据的完整性校验值。
对于不能扣押原始存储介质的,要注意两点:
第一点:无法扣押原始存储介质的,可以提取电子数据,但应当在笔录中注明不能扣押原始存储介质的原因、原始存储介质的存放地点或者电子数据的来源等情况。
第二点:无法扣押原始存储介质的,可以提取电子数据,但要计算电子数据的完整性校验值。
① 有关电子数据取证规则都明确规定提取的原始电子数据都需要计算完整性校验值。
②对电子数据的完整性进行校验,技术上的算法有很多种,现行公安机关取证,一般都是使用MD5值来计算。 MD5值相当于电子数据的“DNA”,用于验证文件的同一性和完整性。
③原始电子数据提取、固定的首要任务就是计算数据文件的完整性校验值,只有具备完整性校验值,并且基于同一完整性校验值,办案机关对电子证据进一步的鉴定、检验等处理才具备有真实性、客观性,才能保障证据的同一性、完整性。
《电子证据固定清单》上需要写明提取的电子数据的MD5值。
④对扣押的原始存储介质是否存在未封存或者迟延封存、封存前后未拍照的情形,是否采取信号屏蔽、信号阻断或者切断电源等措施。
电子数据具有易于修改的特点,所以,电子数据被扣押后,就要采取封存、断网等措施,防止电子数据被增加、更改、删除。
4、没有制作封存笔录、扣押清单,电子证据被推翻。
要审查:对扣押的原始存储介质(电脑、手机扣押、U盘),不制作《扣押清单》、封存笔录,不记录封存状态的情况。无法判断是否对涉案手机、电脑等予以封存。
案例:某起案件中,因侦查机关未对涉案手机制作封存笔录和扣押笔录,仅有的扣押决定书上记载的内容也反映不出涉案手机是否予以封存,法院认定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不能证明对涉案手机进行了封存,进而导致电子数据的提取过程存在瑕疵,从手机中提取的微xin交易记录的相关金额没有被认定为犯罪金额。
5、见证人不合法,收集、提取的电子数据被推翻。
“收集、提取电子数据,应当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由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见证人。由于客观原因无法由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见证人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情况,并对相关活动进行录像。”
案例一:电子数据检查笔录被推翻,降低违法所得150余万。
张洪强律师处理的文某跨境网络犯罪案件,公安机关在对涉案网络账号进行电子数据检查时,因见证人系公安机关聘用的辅警,程序违规,法院排除该证据,最终没有认定网络账号是被告人的,没有将检察院指控的150余万认定为违法所得。
案例二:对境外网站服务器数据远程勘验提取时,没有见证人,抓取的服务器内容没有被采纳。黎某等人网络犯罪案件,某县公安机关通过远程勘验远程抓取某网站境外服务器数据,制作006号远程勘验记录,因只有勘验人签字,没有见证人签字,程序违法,最终法院没有采纳该远程勘验抓取的电子数据。
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80条规定,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见证人:
(一)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具有相应辨别能力或者不能正确表达的人;
(二)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人;
(三)行使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组织辨认等监察调查、刑事诉讼职权的监察、公安、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或者其聘用的人员。
如果相关的电子数据提取笔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电子数据勘验笔录的见证人不合法,并且不能补正的话,提取的相关电子数据就不应该被采信。
  济南张洪强律师,现在是北京京师(济南)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合伙人律师,电话18210203926,专注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辩护研究,深耕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网络黑产犯罪、计算机犯罪案件的辩护,精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件的办理,对于倒卖公民个人信息案件、技术爬虫爬取(电商、招聘、租房、婚恋等平台)公民信息案件、破解网站后台窃取用户数据类案件、拉新案件、撞库案件、营销获客等非法抓取信息类有深入的研究和总结,特别是擅长侵公犯罪与网络犯罪、计算机犯罪(爬虫犯罪)、u币犯罪相结合的网络黑产犯罪的办理,著作《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件办案技巧指导—无罪攻略》《网络犯罪无罪攻略》《虚拟币犯罪无罪攻略》《计算机犯罪案件无罪攻略》等,擅长从电子证据的合法性、公民个人信息的审查认定、降低信息敏感度的层级、无效信息的剔除、降低违法所得等方面为嫌疑人争取无罪和罪轻的处罚。
张洪强律师办理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件成功案例:
张洪强律师办理的涉及118万条公民信息的的特大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件,获得不起诉,该案中公安机关指控嫌疑人葛某向境外诈骗团伙出卖涉及118万条公民个人信息(包含姓名、身份证号、户籍地址、电话号码等信息),并移交检察院审查起诉,最终经张洪强律师努力,获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检察院不起诉的成功辩护效果。
此外,张洪强律师总结了大量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件的无罪和重罪改判案例,通过这些改判案例原因的分析,希望能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正确认定提供有益的探索和帮助。
例如:
案例①:黄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件,因电子证据取证程序不合法,推翻551万条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
案例②:胡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件,指控的被告人涉及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数量降低了4.9万余条。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由情节特别严重降档为情节严重,相应的降低了被告人的刑期。
案例③:王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件,指控的被告人涉及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条数降低了21万余条,孙某获得缓刑。
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买卖公民个人信息的数量降低了21.9万条,法院认为该21.9万条来源于公开网站的信息,不属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所调整的“公民个人信息”范围,相应的降低了被告人王某的刑期。
案例④:周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件,二审法院认定的公民信息的条数降低了3.2万余条,二审法院将被告人的刑期由三年改判一年。
案例⑤:王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件,公安机关从其电脑中提取的4800余万条公民个人信息,因取证程序不合法,没有被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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