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件专业律师指导:侵公案件如何降低刑期
济南张洪强律师关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件办案经验总结—侵公案件如何降低刑期
《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公民个人信息划分为超敏信息、重要信息、一般信息三类,分别以50条、500条、5000条设置情节严重的标准。不同的类型入罪标准、量刑标准不一样,入罪量刑标准由宽到严。 1、极敏感公民信息(行踪、通信内容、征信、财产等),50条入罪,500条提高刑期。 2、次敏感公民信息(住宿、通信记录、病历、消费记录):500条入罪,5000条升格重刑。 3、普通公民信息(姓名+手机号+住址),5000条入罪,5万条升格3-7年。
我们律师在办理案件时,需要注意,在侵公案件的办理中,存在公民信息梯度分级标准不明、个人信息分类概念模糊、实务界分困难等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对个人信息分类时应当着重考虑该信息对于信息主体的重要性和敏感度, 抓住信息的核心要件,准确对信息进行分类,以实现罪刑相适应原则。
张洪强律师认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件,要想降低刑期,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
一、争取降低公民个人信息敏感度,做好公民个人信息类型的辩护,一旦敏感度降级后,可能会改变入罪标准和降低刑期。
案例①:由极敏感公民信息降档为普通公民信息,二审降低刑期,由三年改判一年。 该案涉及的问题:被告人盛某获取的5万余条车主信息到底是属于哪一类信息。 车主信息包括:车主姓名,车牌号码、车身颜色、车辆品牌、机动车所有人、联系电话、住所详细地址。检察院和一审法院认为,这5万余条车主信息,属于极敏感信息,适用50条入罪、500条刑期升格为3年以上的标准,判决被告人有期徒刑3年。 二审法院认为,盛某所获取的车主信息包含有车辆号牌、品牌、颜色的信息内容,但不含有车辆型号、排量、购买价格、行驶公里、购买方式、维修情况等可以对该车辆进行估价或者评价公民个人财务状况的内容,且盛某利用该类信息仅限于拨打“联系电话”提供贷款中介服务,故该类信息不宜认定为公民财产信息。出庭检察人员有关上述公民个信息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的“财产信息”的意见不能成立,最终改判上诉人刑期为一年。
案例②:叶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件,航班信息被认定为一般的公民个人信息而非属于高度敏感信息(影响定罪量刑标准)。 该案中,叶某购买大量公民航班信息(内含有公民身份证号、姓名、手机号码、航班起飞抵达时间地点等,检察院认为,公民航班信息属于司法解释规定的行踪轨迹信息,要求对叶某适用第一类极敏感公民信息的定罪量刑,但最终法院采纳了辩护人意见,认为航班信息虽然涉及公民个人轨迹,但并不能据此直接定位特定自然人具体坐标信息,故不应认定为司法解释规定的行踪轨迹信息。
二、降低公民个人信息的数量。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公民个人信息的数量,影响着涉案人员的定罪量刑,涉案“公民个人信息”往往是大量的,其中不乏存在一些重复、虚假或者不具有可识别性的公民个人信息。面对海量化、复杂化的个人信息,《解释》第11条第3款确立了批量公民个人信息数量计算规则,但理论上对该条规定的理解不一,实践中各地区做法亦不同,如何正确适用“批量认定规则”从而准确认定批量的涉案公民个人信息数量已成为实践难题。 我们律师在办理案件时,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看能否降低涉案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数量。
①从可识别性出发,排除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 例如,王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件,指控的被告人涉及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条数降低了21万余条。 ②去除重复相同的“公民个人信息”。 ③删除虚假无效的“公民个人信息” 例如,在曹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将其中不具有真实性的35万条公民信息打掉,从而推翻了检察院情节特别严重的指控,降低了被告人的刑期。 ④剔除电子证据的取证程序不合法的信息 王某等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件中,公安机关从王某的电脑中提取查获其储存的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共计4800多万条,但是因为公安机关收集、提取电子数据程序不合法,该4800多万条公民个人信息没有被认定为犯罪数量。 ⑤要注意为了合法经营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入罪问题。 合法经营的目的不能洗白非法获取行为,只是法律对这类情形设置了更高的入罪标准:为合法经营购买普通公民个人信息的,可适用获利5万元以上的特殊入罪标准,但是,前两类敏感信息不适用,仍按照50/500条的入罪标准。 具体可以查看《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 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 在周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件中,周某为了合法经营的获取的3.8万条公民个人信息被排除掉,没有被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济南张洪强律师,现在是北京京师(济南)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合伙人律师,刑事辩护部主任,专注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辩护研究,深耕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网络黑产犯罪、计算机犯罪案件的辩护,精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件的办理,对于倒卖公民个人信息案件、技术爬虫爬取(电商、招聘、租房、婚恋等平台)公民信息案件、破解网站后台窃取用户数据类案件、拉新案件、撞库案件、营销获客等非法抓取信息类有深入的研究和总结,特别是擅长侵公犯罪与网络犯罪、计算机犯罪(爬虫犯罪)、u币犯罪相结合的网络黑产犯罪的办理,著作《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件办案技巧指导—无罪攻略》《网络犯罪无罪攻略》《虚拟币犯罪无罪攻略》《计算机犯罪案件无罪攻略》等,擅长从电子证据的合法性、公民个人信息的审查认定、降低信息敏感度的层级、无效信息的剔除、降低违法所得等方面为嫌疑人争取无罪和罪轻的处罚。 张洪强律师办理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件成功案例: 张洪强律师办理的涉及118万条公民信息的的特大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件,获得不起诉,该案中公安机关指控嫌疑人葛某向境外诈骗团伙出卖涉及118万条公民个人信息(包含姓名、身份证号、户籍地址、电话号码等信息),并移交检察院审查起诉,最终经张洪强律师努力,获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检察院不起诉的成功辩护效果。 此外,张洪强律师总结了大量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件的无罪和重罪改判案例,通过这些改判案例原因的分析,希望能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正确认定提供有益的探索和帮助。 例如: 案例①:黄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件,因电子证据取证程序不合法,推翻551万条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 案例②:胡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件,指控的被告人涉及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数量降低了4.9万余条。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由情节特别严重降档为情节严重,相应的降低了被告人的刑期。 案例③:王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件,指控的被告人涉及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条数降低了21万余条,孙某获得缓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买卖公民个人信息的数量降低了21.9万条,法院认为该21.9万条来源于公开网站的信息,不属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所调整的“公民个人信息”范围,相应的降低了被告人王某的刑期。 案例④:周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件,二审法院认定的公民信息的条数降低了3.2万余条,二审法院将被告人的刑期由三年改判一年。 案例⑤:王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件,公安机关从其电脑中提取的4800余万条公民个人信息,因取证程序不合法,没有被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