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实名认证的网店出借给他人用于直播运营的出借人与实际运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梁某系某电商平台用户。其在某珠宝店铺直播间购入一款宣传为“足金999”并承诺“假一罚三”的黄金手镯,支付货款15000元。收货后,案涉手镯经送检确认为“足银手镯”。梁某索赔无果,遂诉至法院,主张直播间登记运营者周某的售卖行为构成欺诈,请求其承担“退一赔三”的赔偿责任。审理中,梁某主张周某出借身份信息给洪某用于直播间运营,据此申请追加洪某为共同被告,请求判令洪某与周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广州互联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案涉店铺在平台上的登记运营者虽为周某,但结合运营方联系电话为洪某手机号、交易款项最终转入洪某支付宝账户等事实,故认定洪某系实际运营者。洪某在直播中“以假充真”的销售行为构成欺诈,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周某作为直播间登记运营者,违反实名经营义务,将身份信息出借给洪某,为洪某实施欺诈提供了便利条件,导致消费者遭受损失后难以维权,依法应与洪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来自广州互联网法院)
本案聚焦直播电商领域账号借名经营的问题,明确了借名经营的责任认定规则。直播间实名制是为了保障交易安全、维护消费者信赖利益的重要制度安排,借名经营掩盖了真实的交易主体,增加了消费者的维权成本。本案明确,出借人不仅是名义上的店铺持有者,也是经营活动的责任承担者,未参与实际运营亦不能免责。本案裁判有利于倡导市场主体恪守实名经营的基本准则,推动直播电商行业建立“名实一致、权责对等”的经营主体管理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