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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律师名誉权纠纷胜诉案例:精准辩护助当事人减轻责任,维护合法权益
发布日期:2026-01-29    作者:牛志强律师
一、案件背景:微信群冲突引发名誉权纠纷,当事人面临多重诉求本案中,我的当事人(化名:丁某)系某兴趣交流群群主。2023年9月,群成员董某(化名)因对群内另一用户的身份信息提出质疑,引发争议。丁某作为群主在管理群聊过程中与董某发生口角,后将董某移出群聊,并在群内发布了包含不当言论的聊天记录,相关内容被转载至另一微信群引发讨论。
董某随后以名誉权受损为由提起诉讼,主张丁某在多个社交平台(微信群、朋友圈、知乎、B站等)公开赔礼道歉并置顶六个月,在地方报纸刊登道歉声明,同时索赔精神损害抚慰金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面对原告的多项诉求,当事人丁某陷入焦虑,急需专业法律支持应对诉讼。
二、代理策略:紧扣法律要件,从责任范围、证据效力、损害后果三方面突破接受委托后,牛律师迅速梳理案件事实,结合《民法典》人格权编及相关司法解释,制定了针对性的辩护策略,核心围绕以下三点展开:
(一)严格界定侵权行为的影响范围,主张赔礼道歉方式与侵权程度相当原告要求在多个平台(包括朋友圈、知乎、B站等)及地方报纸公开道歉,但根据案件证据,丁某的言论仅发生在特定微信群内,且未在其他社交平台传播。我团队援引《民法典》第一千条“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承担,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之规定,指出原告主张的道歉范围远超实际侵权影响,属于不合理诉求。
(二)质疑原告证据的完整性,弱化侵权行为的主观过错通过对聊天记录、微信群成员构成等证据的细致分析,我们发现原告未能提供丁某在朋友圈、知乎等平台发布侵权言论的直接证据,且群内争议系双方口角升级所致,丁某的言论具有一定情绪性,并非恶意捏造事实。同时,公安机关此前对丁某作出的行政处罚(罚款)仅能证明行为违反治安管理,不能直接等同于民事侵权的严重过错。
(三)论证精神损害后果未达法定赔偿标准,降低赔偿风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精神损害赔偿需以“造成严重后果”为前提。本案中,原告未提供心理诊断证明、工作生活受影响的具体证据,无法证明侵权行为对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我团队据此主张,原告索赔精神损害抚慰金缺乏事实依据。
三、判决结果:法院采纳辩护意见,大幅缩减责任范围法院经审理后,最终采纳了我方的主要辩护观点:
1. 道歉范围限定:仅支持原告要求在侵权言论传播的微信群内发布致歉声明(置顶15日),驳回在朋友圈、知乎、B站及地方报纸道歉的诉求;
2. 精神损害赔偿不予支持:认定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原告遭受严重精神损害,对其索赔请求不予认可;
3. 诉讼费用合理分担: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符合“过错与责任相当”原则。
四、律师点评:名誉权纠纷案件的核心辩护要点与实务启示(一)精准把握“侵权影响范围”,避免责任不当扩大名誉权侵权的责任承担需遵循“比例原则”,即赔礼道歉的方式、范围应与侵权行为的传播范围、影响程度相匹配。实践中,原告常主张在多个平台“广而告之”以消除影响,但律师需通过证据梳理,明确实际传播范围,防止当事人承担过重责任。
(二)严格审查“精神损害后果”的证据链,降低赔偿金额精神损害赔偿的认定门槛较高,原告需提供医疗记录、误工证明、社会评价降低等客观证据。律师应重点审查证据的关联性与充分性,对无实质证据支持的索赔请求坚决抗辩。
(三)注重社交媒体证据的固定与质证,攻防结合维护当事人权益微信群聊、朋友圈等电子证据易被篡改或断章取义,代理此类案件时,需及时指导当事人固定原始聊天记录、群成员列表等关键证据,并对对方提交的截图、录音等证据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严格质证。
五、结语:专业辩护为当事人争取最优结果,守护人格权边界本案的成功代理,体现了对名誉权纠纷案件核心要件的精准把握,也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实务参考。作为律师,我们始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通过专业的法律分析和诉讼策略,帮助当事人在复杂的纠纷中厘清责任、降低损失,切实维护公民的人格尊严与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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