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合同约定方式剽窃项目方案设计构成侵犯著作权判赔100万
一、基本案情
2017年10月,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政府与被告中国某大学(以下简称国某大)签订合作框架协议,约定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政府与被告国某大联合组建国某健康科技小镇项目建设指挥部和被告国某健康科技小镇(青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某科技公司),被告国某科技公司系国某大(青岛)附属学校的举办单位。2018年8月,原告中国联某工程有限公司与青岛青某产城集团有限公司(原青岛青某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国某大(青岛)附属学校项目设计合同》,约定由原告承担国某大(青岛)附属学校的建筑单体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施工配合工作。原告完成案涉方案设计成果后提交给国某大等,并根据《国某大(青岛)附属学校项目方案设计》评估会议意见对上述方案设计成果进行修改。原告获悉,被告国某绿地健康小镇(青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某房地产公司)、青岛市某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某设计院)未经原告许可,剽窃原告独立创作完成的案涉方案设计成果进行建设项目规划报审,并未经原告许可对原告的方案设计成果进行后续设计,被告国某科技公司未经原告许可,擅自以其名义在微信公众号中将原告的方案设计成果传播给公众。原告认为,四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篡改上述作品的作者名称,擅自复制、修改、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上述作品及使用上述作品进行后续设计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版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941420元。
二、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国某房地产公司、青岛某设计院侵犯原告对涉案美术作品、图形作品享有的署名权、复制权、改编权,国某科技公司侵犯原告对涉案美术作品享有的署名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判决国某房地产公司、青岛某设计院、国某科技公司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国某房地产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00万元,青岛某设计院对其中的5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国某科技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万元。
被告青岛某设计院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1. 本案明确了效果图、图纸、设计说明能否构成作品及构成何种作品的条件
版权侵权案件首先需要审查原告的权利基础,即原告主张的作品是否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作品的类型以及原告是否对其主张的作品享有权利。本案中,原告主张的作品包含效果图、图纸和设计说明的方案设计成果,涉及多个作品类型,法院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对方案设计成果中的效果图、图纸和设计说明分别进行分析认定,厘清原告的权利基础。法院认为,方案设计成果中的效果图系通过对线条、色彩、造型等设计元素的选择和运用形成,具有一定的艺术美感;方案设计成果中的图纸由点、线、面及几何图形组成,标注了建筑的具体布局尺寸;方案设计成果中的设计说明系对涉案项目设计思路、建筑工程性质和组成及具体设计内容的描述,上述效果图、图纸、设计说明均体现了方案设计完成者的个性化选择和安排,是方案设计完成者独创性智力劳动的成果,进而认定效果图、图纸、设计说明分别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图形作品和文字作品,为保护原告版权奠定了基础。
2. 本案为著作权人权利认定提供了有益思路
我国《著作权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在作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为作者,且该作品上存在相应权利,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当事人提供的涉及版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版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本案中法院根据以下案件事实:(1)涉案项目的方案设计署名原告;(2)原告就涉案项目与青岛设计院签订了《国某大(青岛)附属学校项目设计合同》,《国某大(青岛)附属学校项目方案设计评估会议专家组意见》载明“听取了设计单位——中国联某工程公司的汇报……”;(3)青岛某设计院和国某小镇指挥部工作人员的相关陈述;(4)青岛某设计院与国某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施工图设计)》不包括涉案项目的方案设计,最终认定涉案项目的方案设计由原告完成,原告是涉案美术作品、图形作品及文字作品的著作权人。
3. 本案明确了分属不同设计阶段的施工图设计与方案设计构成实质性相似时是否构成版权侵权
施工图设计是工程设计中位于方案设计之后的一个阶段,该阶段的工作内容为施工图的设计和制作,通过设计好的图纸把设计者的意图和全部设计结果表达出来,作为施工制作的依据。施工图设计与方案设计相比,虽然设计内容不同,但须以前期的方案设计为依据。在查明建成的涉案项目与原告方案设计中的效果图的整体布局、空间规划、建筑排布与体量形态、连廊体系基本相同,仅是个别局部的布置结构、功能分区、造型存在差异的情况下,可以认定青岛某设计院系根据原告的方案设计对涉案项目进行的施工图设计。法院结合青岛某设计院联合原告申报“2019年度青岛市优秀规划及建筑设计评选”的事实,认定青岛某设计院明知涉案项目方案设计由原告完成却未经原告许可使用原告方案设计进行施工图设计,侵犯了原告对涉案图形作品的改编权,维护了原告方案设计成果的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