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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制玩具在电商平台销售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和侵犯著作权罪判刑四年半罚金180万
发布日期:2025-08-12    作者:张晓晗律师

近期,频发假冒注册商标罪这个案件,很多电商渠道销售卖家不以为然,售假入罪缓行极少,对于国家当下大力治理售假问题,大家一定要注意!这个来自检察日报。一、案情简介凭借独特的创意、精巧的外观、环保的材质等优势,木质立体拼接玩具近年来深受消费者青睐,成为文化创意产业的“新蓝海”。但火爆出圈的同时,知识产权侵权问题也逐渐凸显。


某玩具公司是国内知名文化创意企业,研发销售的品牌木质立体拼接玩具受到市场追捧。2023年12月,消费者王先生向该公司反映,自己在某网店购买了一批该公司品牌玩具,但收货后发现与之前在实体店购买的玩具存在品质差异,于是按照玩具包装盒上的联系方式申请售后服务。经某玩具公司鉴定,该网店售卖的多款玩具均非公司正版玩具,侵犯了公司的注册商标。该公司遂于2024年3月向公安机关报案。


警方立案侦查后发现,涉案网店店主古某(另案处理)的假货来源于刘某。刘某原是某玩具公司的客服主管,2022年9月,刘某从公司辞职后注册成立某派公司,并开设网店售卖木质立体拼接玩具。但自有产品缺乏吸引力,面对原先维系的客户想低价购买某玩具公司品牌产品的需求,刘某动起了歪心思。


刘某联系同样从某玩具公司离职的沈某,想通过沈某的工厂生产某玩具公司的品牌玩具。沈某担心风险太大,转而引荐从事木制品加工业务的马某。三人形成分工明确的制假售假链条——刘某负责接单、联系印刷厂制作玩具包装盒与说明书,并将订单信息转给沈某,沈某再转交给马某生产、包装并发货。为精准复制某玩具公司的品牌玩具,沈某从在某玩具公司任职时的下属李某(另案处理)处获取部分产品的生产图纸,并向李某转账1600元。


据刘某供述,由于生产设备、工艺及原材料的差异,复制的玩具虽经1∶1还原,但在颜色与质感上仍与正品存在差异,有时会引起客户质疑。此时,刘某便以“这是海外版本,会有点区别”等话术搪塞。


经查,2022年9月至2024年7月,刘某等3人向古某等7名买家销售6款假冒某玩具公司注册商标的热销玩具,销售金额达359万余元。2024年10月,公安机关以刘某等3人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移送苏州工业园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二、案件情况
受理该案后,有着多年知识产权案件办案经验的承办检察官王军在审查案卷时发现,涉案玩具设计精巧、创意独特,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可能还侵犯了被害单位的著作权。王军通过调取著作权登记证书、询问某公司设计师等自行补充侦查措施,证实了自己的想法。刘某等人生产销售的6款玩具中,有5款玩具是某公司独立创作并具有独特的审美价值,应受著作权法保护。


“犯罪行为同时侵犯被害单位商标权和著作权,案件定性存在一定争议。”王军说,是应当将上述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整体评价为一个犯罪行为,还是两个犯罪行为?


“刘某等人复制玩具、生产贴有假冒注册商标的玩具包装盒分别侵犯不同的知识产权法益,并且犯罪分工明确,属于侵犯著作权、假冒注册商标两个独立的犯罪行为。”王军认为,应当“从一重罪”处断。


但刘某等人的犯罪数额在两罪中都属“情节特别严重”,法定刑同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在量刑档次相同的条件下,如何“从一重罪”,做到罪责刑相适应?


通过对比两罪涉及的侵权玩具数量、商标品牌与玩具设计对消费者购买决策的影响程度,王军发现,几乎全部假货都冒用商标且消费者主要是认准某玩具公司品牌购买。因此,选择用假冒注册商标罪起诉,能更全面评价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2024年11月,苏州工业园区检察院以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对刘某等3人提起公诉,在起诉书中指控3人亦触犯侵犯著作权罪的事实,并在量刑建议中将其作为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处的酌情从重量刑情节,确保罚当其罪,实现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精准有力打击。


在检察环节,刘某、沈某表示认罪认罚。经苏州工业园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三、结论
办案中,苏州工业园区检察院发现,刘某注册的某派公司刻意模仿某玩具公司品牌名称,并在电商平台以某玩具公司名义销售玩具,违反《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并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的禁止混淆行为,属利用企业名称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


2024年11月,苏州工业园区检察院依法向相关部门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对某派公司进行企业名称变更、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等处理。同年12月,有关部门回复已采纳检察建议,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某派公司名称,并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苏州工业园区检察院还发现,刘某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了与某玩具公司商标近似的商标,并利用该商标生产、销售玩具,对某玩具公司品牌信誉造成负面影响,构成商标侵权。2024年11月,该院向某玩具公司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加强知识产权风险防控,并提供具体法律维权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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