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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利用他人游戏创造视频构成著作权侵权索赔250万
发布日期:2025-12-25    作者:张晓晗律师
一、基本案情


原告网某(杭州)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某公司)系《逆水寒》网络游戏的著作权人,基于涉案游戏强大的玩家基础,其又开发了《逆水寒》大宋映画编辑器,供游戏玩家利用编辑器对涉案游戏的人物、场景等进行创作。被告杨某航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擅自将游戏玩家基于大宋映画编辑器创作的大量视频发布到其所属的自媒体账号下,并进行销售,以此获得较高利益。原告网某公司认为被告杨某航的行为侵害其作品的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请求判令杨某航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50万元。数据出版在一定程度上依赖于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但个人信息的过度披露也可能侵犯信息主体的隐私权,这种紧张关系给数据出版时代的法律制度建设带来了新的挑战。


二、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杨某航未经权利人授权,以营利为目的,发布并销售涉案视频的行为,侵害网某公司享有版权的视听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故判决杨某航赔偿网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0万元。


被告杨某航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裁定按杨某航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已生效。


三、典型意义


1. 本案准确厘清通过游戏编辑器进行二次创作的作品的类型


游戏玩家借助网络游戏著作权人开发的游戏编辑器,通过选择游戏编辑器内置的角色模型(动作)、场景模型、场景素材、图片、图标、音乐、音效、游戏逻辑程序(触发器)等,并加入玩家自己的构思、剧情、台词等制作的视频,因具有一定的创作高度,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视听作品,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2. 本案依法认定通过游戏软件编辑器进行二次创作的视听作品的权利归属


游戏玩家创作的视听作品,系在游戏开发商已创设的场景中,按照既定的游戏逻辑程序(触发器)等规则调取预先创设的游戏素材自动生成,并未超出游戏设置的画面,不是脱离涉案游戏和涉案编辑器之外的创作。并且游戏开发商作为涉案游戏及涉案编辑器的著作权人,亦已通过与玩家签订合作协议的形式,明确了上述视听作品的版权应归游戏开发商享有的情况下,他人未经权利人授权,以营利为目的,发布并销售涉案视听作品的行为,构成对著作权人即游戏开发商的视听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


3. 司法认定涉游戏编辑器版权侵权案件的作用和意义


本案是全国首起涉游戏软件编辑器版权侵权案件,判决厘清了通过游戏编辑器进行二次创作的作品的类型及权利归属,为当下游戏玩家以游戏编辑器创作的视频为素材,吸引网络流量并获得收益的新型创作模式树立了司法裁判新规则。网络不是法外之地,流量经济时代获取红利亦有行为边界。确立新类型案件的司法裁判规则,能够切实保障并尊重游戏开发商的智力成果和知识产权,进一步规范网络游戏玩家市场,切实优化营商环境,为新形势下游戏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贡献司法智慧和司法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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