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未及时有效抗感染治疗加重患者病情,医院被判承担主要责任
发布日期:2025-08-04    作者:刘荣广律师
未及时有效抗感染治疗加重患者病情
医院被判承担主要责任
案情回顾
陈某某“头晕、头痛”到A医院急诊科就诊,经检查诊断为椎 - 基底动脉供血不足,医院给予输液治疗后,陈某某当日离院。3天后陈某某因症状加重再次就诊并被收住院,初步诊断为前庭神经原炎、神经性头痛、椎-基底动脉供血不足,医院给予抗病毒、营养神经等治疗。
住院后第二天陈某某血常规显示白细胞计数上升至 10.33×10?/L(参考值 4-10×10?/L),且存在咯黄色浓痰的感染症状,但A医院未使用抗生素进行抗感染治疗,仅继续抗病毒治疗。住院后第三天陈某某病情急剧恶化,出现神志恍惚、喷射状呕吐、血尿等症状,医院虽随后使用抗生素,但病情仍危重,当日被转送上级医院抢救治疗
后续陈某某辗转多家医院治疗,最终被诊断为桥脑出血、双侧小脑半球脑梗死等,经鉴定构成一级伤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需 2 人完全护理依赖。
争议焦点
医院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及因果关系
A医院上诉主张其医疗行为无过错,认为陈某某病情加重系自身病毒感染发展结果,且鉴定意见缺乏专业性。但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明确指出:A医院未及时有效给予抗感染治疗,导致感染加重;对弥漫性血管内凝血诊断依据不足、治疗错误;抢救中操作不当致尿道损伤,上述过错与陈某某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建议承担主要责任。
一审法院结合鉴定意见及病历查明:陈某某住院后次日已出现感染指征,A医院未及时使用抗生素,且住院三天前门诊未确认其符合离院条件即允许离院,延误治疗,上述过错与陈某某后期感染加重及脑梗死、脑出血等损害存在因果关系。
赔偿标准及费用计算争议
A医院对赔偿标准提出异议,认为陈某某不应适用城镇标准,且误工费、护理费计算错误。但一审法院根据社区证明、陈某某曾担任大学生村官及在城镇自主创业的事实,确认其经常居住地和收入来源地为城镇,残疾赔偿金等按城镇标准计算。关于误工费和护理费,法院依据鉴定意见及法律规定,按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护理期限确定为 20 年。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综合过错程度及病情因素,判令A医院 陈某某损失承担 65% 赔偿责任,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60万元,。
A医院不服上诉,二审法院审理认为:鉴定程序合法,意见依据充分;陈某某适用城镇标准及误工费、护理费计算符合法律规定,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启示
本案明确了医疗机构在感染诊疗中的责任边界:对于出现感染指征的患者,应及时判断感染类型并采取针对性治疗措施,避免因延误治疗加重病情。同时,司法鉴定作为医疗过错认定的关键依据,其专业性与客观性需得到充分尊重。法院在赔偿标准认定中,注重结合居住及收入来源事实,体现了公平原则。此案为医疗行业规范诊疗行为、防范医疗风险提供了重要参考,也彰显了法律对患者生命健康权的严格保护。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